作者: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乔治
西南政法大学学士,日本广岛大学刑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案件,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核心成员,参与办理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擅长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证券犯罪案件、企业商业运营模式被控犯罪的案件。
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辩护方向问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传统的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尤其是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保护,如何处理民法与刑法的衔接,刑法如何发挥事后保护法的职能,就成了比较核心的问题。
所以这类案件中,一旦当事人因经营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立案侦查,此时如何分析行为所指向对象是否是个人信息,刑法中的个人信息究竟如何区分,就成了该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问题。
因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出了100多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归纳总结出不起诉的辩点,以现实的、最新的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1.1不起诉辩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指向的对象是尚未公开的个人信息,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并不能评价为刑法所规制的个人信息,便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1.2不起诉案号: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7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对包含的电话号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2.1不起诉辩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求获利5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获得的收益与个人薪酬混同,无法区分合法、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获利,并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2不起诉案号:盐检刑检刑不诉〔2021〕Z12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张某某的非法获利,一部分为肖某某开具的工资报酬,一部分为非法开具的400余张手机卡被肖某某用于卖验证码的收入,且工资报酬中应当去除其合法工作的所得,卖验证码的收入中除非法开具的400余张手机卡的收入外还包括正常开卡后用于卖验证码的收入,而400余张手机卡的验证码收入与工资报酬中非法工作的所得数额,从现有证据中无法予以区分、确定,故,无法认定张某某非法获利具体数额,认定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不起诉辩点:根据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一般个人信息,获利尚未超过5万元的不认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2不起诉案号: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75号
3.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非法购买了8.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但不能排除其非法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系用于合法经营的合理怀疑,且证明其获利达到5万元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4.1不起诉辩点:以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交易信息,在无法核实虚拟货币的属性以及获利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2不起诉案号:沪黄检刑不诉〔2020〕20号
4.3不起诉理由: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购买或者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证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且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系为合法经营,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获利,不符合起诉条件。
5.1不起诉辩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没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3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所针对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叠加上认罪认罚、坦白以及退赃的情节,可以实现罪轻不起诉。
5.2不起诉案号: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772号
5.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并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6.1不起诉辩点:个人信息本就具有交易属性,例如2021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个人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可见,包含个人数据不是交易的障碍,经过授权就可以。
故,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已经获取了二次利用的授权,即使交易个人信息也不认为构成犯罪。
6.2不起诉案号:吴利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6.3不起诉理由: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办理业务获取公民个人通话记录的行为,因经过客户同意和授权,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受、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合法经营活动,现在案证据仅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其通过该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000元,再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获利数额。经过补充侦查也没有收集到其他证据来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合法经营,利用收受、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事实,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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