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产生的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免费搭乘被告驾驶的车辆一起外出。途中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沿保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保沧线139公里186米(沧县境内张家营村段)时,与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及其乘车人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因自己和原告外出地一致,近两年外出和往返都是免费搭载原告,此行为纯粹出于好意,现在因车祸面临原告提出大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无法接受。原告则一直强调自己受伤是被告驾驶不当造成,被告应承担自己因受伤带来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主审法官冯飞认为,“好意同乘”是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应该大力提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中均收到损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让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的良俗和公平,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好意同乘是无偿的,但被告仍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
冯飞法官在庭审前后多次对双方进行耐心地劝解和梳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有所缓和,但仍未达成统一的调解意见。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的情谊,冯飞法官来到了原被告居住的村里,请村支书配合法院再次为双方组织调解。最终,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消除了芥蒂,顺利达成和解。
本案的成功化解,既是沧县法院对“好意同乘”在社会层面的提倡和鼓励,也是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机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体现了法院对培育、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担当,以及对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不懈追求。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善人善举,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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