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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政策律师去哪里找,和拆迁办谈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19:02:48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拆迁项目中,协商、谈话是征迁双方充分沟通信息、政策,就存在矛盾争议的问题平等对话的重要形式,其存在本身就具有软化对立、弥合分歧、建立共识的积极作用。但是日前也有媒体曝出某地街道办和村委会领导夤夜叫拆迁户协商,结果把拆迁户“聊”进医院救治的消息,让究竟该怎样协商谈话这一老大难问题再次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征收拆迁中的协商谈话,做到这3点才不叫走过场

笔者认为,征拆中的协商谈话应做到以下3点才叫真正的协商谈话,而不是“道德绑架”或者“变相逼签”:


其一,征收方应当以积极的姿态争取协商谈话的机会,而不是被动地等着被拆迁人来找。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所延伸出的原则,“协商谈话”是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必备材料,没有协商,房子就不能合法地被拆掉。


故此,从履行补偿职责的法定义务上看,“协商谈话”是征收方应当依规履行的程序,而不能反过来推论被征收人有“随叫随到”“无条件配合”的义务。被征收人不配合、谈不拢,所以才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必要性。


在明律师一向主张征收方在协商过程中要适当放低身段和姿态,先当学生后当先生,主动联系被征收人协商沟通,一次不行就多找几次,而不是一上来就摆出“公共利益需要”来教训人。


其二,协商谈话不能只谈你想谈的,不回应对方关切的。


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沟通时态度强硬、话语空洞单调,来来回回就是那么几句话:


这是政府拆迁,不带讨价还价的……


一把尺子量到底,方案不可能为你这一户改……


签约期限一过奖励金就给你扣了,你不签就耗着……


你别找律师,补偿还得我给你发……


那么多户都签了,就因为你这一户耽误了大家的回迁安置……


你再不签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当被拆迁人开始引述法条规定,提出对征收拆迁程序、补偿方案公平合理性方面的质疑时,征收方又往往会说其不想谈法律,只对项目的政策负责。


显然,这种协商谈话中的“双标”本身就是缺乏诚意的,征收方听取意见得是真的去听取,而不是摆摆样子走走过场,更不能为了听而听,根本就没想听取。


笔者始终认为,协商谈话要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如果征收方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就违法了,那么你凭什么既不坚决改正,又不让人家说呢?


只有真正让自己在征拆中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征收方口中的“再不签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是具有说服力的。不然你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又凭什么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


其三,协商谈话必须杜绝逼签和只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被拆迁人不愿签字你非逼着人家签,甚至以断水断电、打砸骚扰、高墙围困、各种处罚、停工停课直至长时间、高强度的谈话相逼迫,这些做法为法律所不容,更完全背离了“协商谈话”的形式要义,演化为了以协商谈话之名行威胁恐吓之实。


至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不是否定个人利益诉求的万金油。严格意义上讲,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作为一个原则条件是对征收方的要求,而不是用来要求被征收人的。


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条件不满意,有权不同意,更完全有权利一路复议、诉讼下去,直至法院上门来强拆,程序是这么设置的,没有人有权把不顾全大局的帽子硬扣在被征收人头上。


在明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对于被征收人所提出的合理诉求,征收方不应以“没有这个政策”为由予以粗暴否决。比如农民种西瓜,那就得研究怎样种植西瓜产量高、质量好,而不能光研究西瓜怎么切。补偿利益就这么大,是不是本身在总量上就少了?如果是,那么怎么分也会有人不满意,也就不是“分”的事情。“协商谈话”要从形式上提升到实质上的高度,是不能不触及补偿标准、项目、方式、数额是否公平、合理这些本质问题的。#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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