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对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及律师工作开展,同样带来诸多挑战。疫情当前,刑事办案机关是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要求。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加之不久前“山东一监狱发生疫情确诊207例”事件影响,刑事办案实务中,逮捕率空前降低,对于涉案犯罪嫌疑人,实属享受了一波取保“红利”。
然而,取保之后,是否意味着万事大吉,恐怕没那么简单。
这里,笔者结合疫情期间相关当事人的咨询情况,对于取保候审作出一些常识性释义,以回应特殊时期关联当事人的困惑及焦虑。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涉案当事人,定要抓住当前逮捕率降低的机遇,尽最大努力申请取保候审。
涉案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阶段,均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当然,针对不同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及成功率也是不一。
一般而言,逮捕前争取到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刑事实务中有个办理取保的“黄金37天”,律师越早介入,效果肯定越好。很多法律关系问题需要律师提供咨询,案件事实方面也需要律师第一时间跟承办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委托律师提早介入工作,无论是对于眼前的取保争取还是后续的定罪量刑都起着关键性作用。疫情期间我们处理的部分案件,很多具有前瞻性的涉案当事人或家属得益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一两天之内即实现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不在少数。
不过,对于逮捕后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放弃争取取保候审的法定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仍然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我们君澜刑事团队曾经就对逮捕后的涉案当事人,通过向检察院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文书,同时跟承办人多次沟通,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为多名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之前,都要签署《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一定要谨守相关规定,务必保持手机畅通,保证随传随到,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之风险,更有可能承担被逮捕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对于以保证金方式取保的涉案当事人,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自由于每个公民而言无疑是最为珍贵的,出于不同原因,不同阶层的主体都有可能一不小心触碰刑法之红线,这对于任何家庭来讲都是灭顶之灾。
至今犹记,曾经办理过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一位来自加纳共和国的黑人,在法庭怒斥我们中国警察的“野蛮”,“破门而入”、“带走我前告诉我,我将是最后一次见到我的孩子”……虽多少有文化差异的不理解,但于很多涉案当事人而言,可能这就是现实。
我们都希望自己一辈子不因刑案跟公安打交道,但真是碰上了,不能绝望,不要放弃,第一时间应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第一要务就是不惜代价争取取保候审。对于当前疫情未终结这个特殊时期得到取保机会的当事人,更不能麻痹大意,取保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在案件终结前,每一个阶段都应当委托专业律师精准辩护,不放弃、不错过任何争取缓刑、罪轻甚至出罪的希望和机会。
疫情迟早会过去,为当事人的长久自由尽心努力,我们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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