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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前找律师商量,自首应该怎么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1 12: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被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随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该当如何?


属于自动投案的主要类型:

1、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

4、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他不是自首但以自首论的情形:

1、 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

2、 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3、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不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4、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该公署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可认定为自首。

5、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罪行的,以自首论。

6、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7、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是认定为单位自首。

“自首”该当如何?


以下情形不可认定为自首:

1、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京讼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自首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敞开的一扇改过自新的大门,犯罪后自首不仅是对被害人负责,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和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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