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邢红艳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2日9时3分,被告耿某驾驶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宝白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4公里加250米处,因观察不周,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陆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陆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陆某被送到宝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胫骨开放粉碎骨折;2、右股骨干骨折;3、右髌骨折;4、头皮挫裂伤;5、头部皮下血肿;6、低氧血症;7、哮喘;8、肺挫伤,医药费共计151191.03元,医生建议休息六个月,适随诊,且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此次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处理,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耿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为王某,耿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事故车辆分别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陆某系肢体叁级残疾人,事故发生时已76岁高龄,且事故后伤势严重,住院51天,花费了巨额医药费用,对本就生活困难的陆某来说,这次突如其来的事故更让其雪上加霜。
承办过程:陆某女儿来到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哭诉此事,请求帮助。中心邢红艳律师负责接待,经审查,中心受理了该申请,并由邢律师承办此案。
邢律师当即与陆某女儿详谈,全面了解案情。通过深入分析,确定诉讼思路:鉴于陆某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151191.03元医药费,均为其向亲戚朋友所借,为尽快拿到赔偿款、解决陆某一家的生活难题,建议其分两次诉讼解决。第一次诉讼先就已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及车辆损失费用,起诉耿某、王某及两个保险公司,对于后续治疗及伤残等级评定的权利予以保留。因事故车辆曾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该部分赔偿能够及时获得,不存在后期执行困难的问题。待出院六个月后,再进行二次起诉,同时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索要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
邢律师帮助陆某及其家属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经其同意后,代书了起诉状,将案件起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
承办结果:最终,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934.3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7451.03元;三、原告陆某返还被告耿某垫付人民币12000元;四、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受援人陆某家庭十分困难,为支付医疗费用负债累累,援助律师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建议起诉四个被告,分两次起诉,通过第一次起诉,为残疾老人解除了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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