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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可以找律师吗,刑事辩护之“九阴真经”——诈骗类刑事案件如何进行专业质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0 03:29:47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刑事辩护之“九阴真经”——诈骗类刑事案件如何进行专业质证?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宝典

一、前言

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相关规定以及权威理论,在刑事诉讼中,质证一般是指对对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进行质疑、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是对证据的“三性”等方面发表意见,专业性强、相关的知识储备及经验要求高,里面的学问博大精深,可谓刑辩领域里的“九阴真经”。换言之,质证非专业人士主导不可,当事人只能起辅助作用,辅助律师或出庭的专家来进行质证、形成合力。并且还需要律师事先依法对其进行“指导培训”,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

质证是刑事诉讼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说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环节只是初现波澜的话,那么质证、举证、辩论环节便将案件推进高潮了。尤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

笔者作为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中,发现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那无罪辩护的基础何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苍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辩护律师(又称“辩护人”)在质证之前也得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而这些准备工作又与辩护律师的责任心、专业度密切相关。

(一)辩护人要对控方要举证的证据材料了如指掌

由于中国的刑事审判是以案卷中心主义,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需要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阅卷工作,做到对案卷材料烂熟于胸。

就笔者所在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而言,为了做好质证准备工作,我们首先要做好阅卷工作,做好阅卷笔录(如何做好阅卷工作,笔者曾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阅卷?》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网搜查看),这需要耗费律师大量的精力与时间的,需要律师静下心来审阅大量的案卷材料的,尤其是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阅卷三次以上(含全面阅卷与重点阅卷)。

其次要做好书面的质证意见或质证表(按证据种类顺序或案卷材料顺序)。阅卷笔录与书面的质证意见都准备好了,辩护律师在应对庭审质证方面内心就淡定多了。

(二)辩护律师要熟悉关于质证方面的法律规定、权威理论、成功案例

法律规定是律师办案的常规武器,也是最重要的武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刑诉解释》第四章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一定要烂熟于胸、灵活运用。

至于权威法理学说,一定要精读樊崇义、陈光中、陈瑞华等教授主编或所著的《证据法学》,融汇贯通,提前打好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质证,法学专业基础好坏对质证影响之大,有着云泥之别。

至于对刑事证据如何审查与运用,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编第十六章关于证据的相关内容,关于刑事证据理论、法律规定、司法政策如何在典型案例中审查与运用,此书有着比较系统的论述与归纳,对律师质证有着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另外,也可参考刑事律师或法律同行中关于质证方面的专业文章及成功案例的质证要点总结。海纳百川,这些方法论对律师专业质证还是会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三)律师通过会见沟通,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质证工作

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律师的独角戏,质证也是如此。如果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尤其是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当事人(被告人)因疏忽大意,一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对控方关键证据的“没意见”就足以让律师的无罪辩护工作化为乌有。

通常情况下,法官会认为,作为案件经历者的当事人都对有罪证据尤其是真实性没有意见了,你一个没有亲身经历过的律师再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就显得尤为苍白无力。由此可见,如何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质证工作、形成辩护合力,是庭审质证前必不可少的工作。

另外,庭审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很难一切尽在掌握中,比如控方对证据材料如何排列组合举证、证据突袭及庭前没有预测到的新情况,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如何做好应对准备,也是非常考验律师的事先沟通能力、专业功底、经验智慧以及临场应变能力的。

三、庭审质证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八种刑事证据:“ (一)物证;(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证据的概念、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区分界定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运用规则,都是需要律师烂熟于胸的。

(一)要做好律师与当事人对质证工作的分工

如前所述,由于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加之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据材料不可能全面了解(无法阅卷),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由律师来完成。当事人也可以辅助律师就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发表一些质证意见,但要言简意赅,避免言多有失,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

笔者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中,事先会与当事人沟通好控方可能会按什么顺序、什么方式出示证据,以及各种证据的质证规则、注意事项。比如在当事人对控方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难以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将“皮球”踢给律师来回答,常见的话语是“由我的律师来发表质证意见”。

(二)对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应优先考虑关联性

笔者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控方提供的这个(或这组)证据材料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换言之,是否与指控的案件事实、当事人有关联。如果不具备关联性,再怎么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都没有证明价值,再多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证据材料讲究的是质量,而不是数量的简单堆砌。

其次,不少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质证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或者说表面上具备关联性但实质性并不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都可以考虑一下质证从关联性方面是否可以重点突破。

在笔者办理的某特大网络诈骗案中,控方举证出示了大量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意图证明是涉案人进行诈骗的犯罪所得。笔者在庭审质证时指出此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银行流水明细既显示不出是本案的被害人转账给涉案被告人的账户,又显示不出是被害人转账给与被告人有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换言之,无法证实是诈骗所得。公诉人对此质证意见无法回应。

在笔者办理的另一网络诈骗案中,控方举证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微信图片截图意欲证明本案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但笔者发现上述聊天记录、图片内容里无法体现出被告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面的内容,笔者在质证时指出,上述证据内容欠缺关联性,即无法证明涉案被告人存在诈骗行为,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在证据材料具备关联性的前提下,再考虑是否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强弱程度。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都要进行审查,笔者建议对八类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应重点参考《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至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要加以区分;对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影响证据真实性、同一性的情况下要特别重视;对法定八种证据之外的证据材料要从形式和内容上进行深入的“双重”质证。比如常见的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各种《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首先在形式上就不具备证据资格,其次在内容上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才能认定。据此,辩护律师对《情况说明》可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进行深入质证,这样才能强烈地影响法官的“内心确认”;对鉴定意见的质证除了依照《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之外,还需要请教相关的专业人士,在内容上要敢于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或科学性)进行深度质疑(笔者曾在《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一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深入的论述),以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三)单一质证与综合质证相结合

单一质证是指对单个证据或某一类证据的质证,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六十五条至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质证是指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来判断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是否相互印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综合质证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相关内容。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被控特大网络诈骗罪一案中,正是运用了综合质证的方法对有罪的证据材料进行精准质证。控方通过出示严密的言辞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同案人的认罪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看似严密的部分实物证据材料(聊天记录、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来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为了跳出控方主要是以不利言辞证据材料来落实有罪的思路,笔者在质证时指出:本案“被害人”的有罪陈述缺乏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明欺诈或诈骗内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或与被告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缺乏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受损金额)这些证明力极强的实物证据材料来证明;根据证据认证规则,实物证据材料是检验言辞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由于这些关键证据材料的缺失,使得本案被告人的部分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尽量避免在质证环节发表辩护意见

虽说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与律师可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但这只是针对部分情况、个别情形下,不能成为主流;无论是辩护人还是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时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发表意见。观点要明确,具体说明对证据的某性存在异议,理由是什么,列明其一、其二、其三......

这样既观点明确,又理据清晰,给法官一种清爽专业的感觉,这样质证既提高庭审效率、避免法官打断,又避免自己言多必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至于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可到法庭辩论阶段再详细展开。

四、结语

由于业务繁忙、时间紧张,关于诈骗类刑事案件(其实也适用于其他的刑事案件)质证的技能与技巧就简单谈到这里,以后有机会再详细展开。质证主要是“破”,破控方的有罪证据材料,是最主要的辩护工作;为增强辩护效果,有些案件还需要“立”,即辩方举证,树立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举证其实是一把双刃剑,是一门大学问,笔者将在以后的文章里再详细展开。

笔者认为质证的重要性不亚于法庭辩论的重要性,作为辩护人与当事人都要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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