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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资格证认定,证据分析的辩论方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23:54:37

原创 李静 盈科李律 2022-09-21 08:00 发表于湖南


这篇文章的思想雏形来自于何律师的一篇公众号文、一篇辩护词以及王学明律师的两堂讲座,二者有异曲同工的地方。融汇贯通,先输入再输出,于是就有了起草本文的想法。


寻找辩点,是每位刑事辩护律师都关心的问题,我当然也是的。

希望自己的辩护是有效辩护、有价值的辩护,为自己的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




寻找辩点的方法一 「解读法条,分析框架,从证据进行突破」



本文所要总结的有效寻找辩点方法,具体如下:


一、【通过分析法条,确定构罪所需要的要素事实】

刑法条文是高度浓缩的,而且其表述中已经囊括了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主客观事实。

比如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可以从主体、行为、后果等等方面确定构成犯罪的框架,每个框架都是辩点所在,比对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成每一个框架要点,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只要不满足或者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大概率可以推翻该笔金额或者该笔指控事实。


二、【破:在分析每一要点对应的在卷证据时,严格依据刑诉法及其解释对证据的认定标准去审查认定是否采信】

研读刑诉法以及刑诉法解释证据篇时,深觉司法解释的规定很好。

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本分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不能单独用于定案之类等等。

每种不同的证据类型审查的重点各有不同。

但凡律师没有太多取证空间的案子,基本都是从控方证据进行突破,质证是关键,质证的标准便是该部分司法解释。

很多时候我也在想,到了审判阶段,公诉人、法院、律师用的是同一司法解释去评判和采信证据,为什么得出三种不同的结果?

很大程度上,应为是否严格遵守该规定去采信而导致的分歧。

规范而周密的司法解释是律师辩护的根基和标准,也是立场不同的三方最后可能达成一致的基础所在。

何律师的辩护风格是除朱明勇律师外我很认同的风格。研读过他的辩护词,就会发现他的辩护思路全面、重点突出、用语中肯、说理通俗且透彻,说服力很强。除了调查取证外,对证据本身能不能采信作为定案根据的说理,紧扣司法解释规定,讲理透彻。而王学明律师的风格偏猛烈,二者都是依据规定进行质证,只是在用语上风格稍有不同。

相对而言,我更倾向于温和型的写作风格,把说理讲的有理有据并且透彻是最重要的。


三、【立:通过调查取证构建事实】

通过调查取证推翻该部分指控事实,需要案件本身有发挥的空间,这样的案件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可遇不可求。

更高位阶的立是朱明勇律师的辩护策略。这在他的书里和讲座里体现的很充分了,有兴趣的朋友不如直接阅读他的书籍或者观看他的讲座视频,收获更佳。




目前遇到的案件,主要是从控方证据入手,精进这部分技艺很重要,也期待日后能更多的从调查取证以及重构事实角度去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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