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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律师找哪家,重庆市江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20:04:11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杰,男,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XX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杰通过QQ从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交换和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汪某杰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上述QQ号和微信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经计算被告人汪某杰手机和电脑中发现其使用的过QQ、微信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62个文件及发送给唐某的1个文件,经消重,汪某杰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50664条。

被告人汪某杰获利3200元以上。

经计算被告人汪某杰手机及电脑内发现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以及与唐某交换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经消重,被告人汪某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1772292条。

其中包括重庆市江津区被害人李某手机号码。

2019年12月XX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XX县将被告人汪某杰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杰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汪某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汪某杰辩称,已向法院全额退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退赃凭证、举报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杰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汪某杰归案后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汪某杰在审理阶段已退出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被告人汪某杰及其辩护人请求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再减轻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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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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