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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找房产合同解除律师,宁波前往这些地方的客运、航班停运、取消市民旅游出行遇上疫情怎么办?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3:14:47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宁波汽车南站已对周边多地道路客运班线采取暂时停运措施;市疾控中心再次发出重要提醒。

宁波前往这些地方的客运、航班停运、取消!市民旅游出行遇上疫情怎么办?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NBTV新闻

疫情防控,不放松!

宁波开往上海、杭州、

海宁、嘉善等地客运班线停运

↓↓↓

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目前宁波汽车南站已对周边多地道路客运班线采取暂时停运措施,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停运目的地汇总


宁波至上海客运班线

宁波至杭州南站、九堡客运中心站客运班线(宁波至杭州汽车北站班线维持运营)

宁波至萧山客运班线(宁波至萧山机场班线维持运营)

宁波至嘉善客运班线

宁波至海宁客运班线


14日宁波取消飞吉林方向航班

↓↓↓

记者从宁波机场获悉,因疫情原因,3月14日宁波机场飞往吉林方向的航班取消。

后续航班信息,请旅客以航空公司和机场官方通知为准。如果想了解目的地的防控政策,可通过国务院小程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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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21家基层医疗机构

新冠疫苗接种安排来了


鄞州区

3月12日-20日新冠疫苗接种安排


接种新冠疫苗是目前预防新冠肺炎最安全、最有效的手段。为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便居民接种新冠疫苗,合理选择接种时间,现将鄞州区21家基层医疗机构(3月12日-20日)新冠疫苗接种安排公示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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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第一针、第二针、第三针均可接种。


2.完成全程免疫(2剂次灭活疫苗或1剂次腺病毒载体疫苗)后满6个月的18岁及以上人群,且2周内无其他疫苗接种史的,可进行加强免疫。


3.接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携带户口本),进入接种现场者需要核查健康绿码、行程码。目前无需预约,采取现场排队方式有序接种。


4.接种排队过程中请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测温正常后间隔1米排队有序接种。


5.接种后,要在接种现场留观30分钟,没有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回家后如出现发烧不退或持续不舒服,请及时就医并向接种点报告。


请60岁以上未接种人群尽快接种,符合加强免疫条件的尽快完成加强针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朋友密切留意有关新冠疫苗接种的官方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筑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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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镇海区各镇(街道)

核酸采样点24小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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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近期国内有多个城市特别是周边多地发生本土疫情,存在疫情输入性风险。为满足群众及时、就近进行核酸检测的需求,从3月13日下午起,镇海区各镇(街道)核酸采样点24小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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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酸检测的市民请携带智能手机、身份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就近选择采样点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请自行在“浙里办”APP或“支付宝”APP内查询。


核酸采样注意事项:


1.市民排队应佩戴口罩、间隔一米。采样前,请在保持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待医务人员完成双手消毒,拿出新棉签后,迅速上前下拉口罩仅露出鼻孔,采样时应屏住呼吸,取样结束后立刻戴好口罩。


2.请不要用手触摸医护人员操作台上的物品,不要把钥匙、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放置在操作台上。


3.采样棉签是无菌的,采样后产生唾液是正常现象。请勿在采集点周围漱口、吐口水或吐痰。


4.采样后请立即离开采集点,回家后用肥皂或洗手液洗手。


5.有鼻过敏症状者,容易出现喷嚏,一旦出现喷嚏反射,居民可用手肘或纸巾遮挡。


6.最近有鼻部外伤史或手术史,鼻中隔明显偏曲,慢性鼻道阻塞,严重凝血障碍病史,鼻过敏症状,服用抗凝药等相关危险因素等的,请提前告知采样人员。


7.核酸采样前尽量避免进食、吸烟、饮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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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3月13日,记者从海曙区南站综管办获悉,为有效防控疫情,近期铁路宁波站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继续加强到站旅客测温、验码等工作,进入车站均需查验行程卡和健康码。而且在工作时间段,所有到达宁波的旅客均可到火车站南广场核酸采样点,进行一次免费的核酸检测,且检测结果可以直接通过手机查看。

对于行程卡带*号的到站旅客,铁路宁波站则采取了分流的形式,将带*号的旅客引导至专用通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逐一对旅客行程轨迹进行核对,并且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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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为了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海曙区南站综管办在此前已经进一步规范区域内测温验码、排查登记、转运分流闭环处置程序,精准落实来甬返甬人员分类管理,保障区域内疫情防控“全时、全域、全面”安全。

此外,海曙区南站综管办还通过“院办合作”的形式邀请医疗专家到站对进出站管控流程、人员配备、核酸检测、环境消杀等防疫措施进行督导,排查区域内存在的风险隐患,拧紧疫情防控的“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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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务人员检查车内人员体温(资料照片) (唐严摄)

近来,全国仍有一些地方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受此影响,许多旅游行程被取消或变更,涉疫退团退费、行程变更等旅游投诉纠纷屡见不鲜。到达旅游目的地,却突遇景区临时关闭,于是与旅行社协商提前终止合同。这样的情况适用于不可抗力吗?旅行社需要把相关费用退给消费者吗?为此特邀律师予以解析。


朱某与某旅行社发生涉疫旅游纠纷

2021年7月,游客朱某及家人共3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五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团费共计1.2万余元,行程日期为7月30日至8月3日。

2021年7月30日航班于12:20从宁波起飞,飞机抵达西安后,得知西安官方于当日12:00发布公告,因有重庆的新冠肺炎患者近期到过西安市的多个主要景区游览,所以包括兵马俑在内的多数西安市景区临时关闭,而这些临时关闭的景区也涉及朱某行程安排中的大部分景点。突遇上述情况,朱某一家考虑到安全问题以及无法参观多数主要景区,继续行程的意义大打折扣,于是与旅行社协商提前终止合同。此后双方就终止行程、解除旅游合同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朱某自费购买全票于7月31日返回宁波,机票费用3人共计6300元(两大人一小孩)。后航空公司于8月3日出台涉西安进出港航班的免费退票办法,故上述朱某与家人行程涉及的原西安返回宁波的机票费用得以全额退回旅行社。朱某得知后,要求旅行社退还返程机票价款。旅行社则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后期机票退费与整个行程无关,需要朱某自行承担全额返程机票费用。


律师认为,未实际发生费用应退还游客

律师对本案作了分析,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疫情影响能否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二是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团费应如何处理,额外增加的回程费用应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游客行程中解除合同,其原因属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7月30日12:00,西安官方已发布公告,关闭景区已经严重影响到旅游行程。出发航班于当日12:20起飞,因飞行安全关系,旅行社和游客都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因此,上述原因引发的停团已成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达到“不可抗力”程度,故游客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行程,系依法解除旅游合同。第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由游客主张依法解除后,涉及的已支付的团费中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景区门票、原定返程交通费、后续住宿、餐饮等费用。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实际情况,应当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回给游客。本案中游客已自愿承担额外的返程机票费用,且原返程机票费用已实际由航空公司全额退回,应属于未实际产生,因此原返程机票费用的退回金额应作为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游客。


就如何处理突发情况,律师提出建议

从2020年初至今,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已转入常态化,尽管各地仍会有反复、偶发的疫情发生,但国内旅游市场显然也有相关适应和保障的举措,各旅行社在经营中也往往会在行程计划中,尽可能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避开中高风险地区,做好防疫措施等。但游客确实不可避免地遇到疫情突发、偶发等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一、听到有关疫情的信息,并不代表情况已经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民法典》确定的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如果客观上偶发疫情的情况或程度尚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游客当然也有权利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决定解除旅游合同,但需要承担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费用。

二、如确实因疫情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建议游客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尝试就旅游合同达成一致的变更意见,也就是说,游客可以尝试选择对出游日期、旅游行程(避开疫情发生的地区)等进行合理可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游客与旅行社双方适当减损,也便于双方协调处理因此产生的争议。因为行程变更而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如发生费用减少,则应由旅行社退给游客。

三、作为游客,无论是解除还是变更旅游合同,都应当尽可能及时地做出决定,以便于旅行社及时取消或调整预定的酒店、交通、餐饮、景区门票等,否则旅行社客观上为行程安排需要已实际支出、无法退回的费用,则应该由游客来承担。

四、旅游合同无论变更或解除,都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签署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以便于双方遵循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减少误解或歧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来源:NBTV新闻、甬派、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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