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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13: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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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因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在拆迁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同意搬迁或签订协议,那么就可能会遭遇强制拆除行为。

拆迁部门强拆的理由多种多样,拆迁部门找这些理由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广州市花都区的陈先生就遇到了拆迁部门“拆危代拆迁”,今天笔者就以本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广东广州:拆迁户不签协议,房屋被当成“危房”拆除?法院:违法

一、案情简介

陈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依法拥有一处房屋,多年来陈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2019年3月,因相关道路施工项目建设的需要,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同意与拆迁部门(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9年6月,陈某的房屋遭不明人员强制拆除,经拨打12345询问,才知道是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陈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进而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在本次拆迁区域,大多数人都与我方签订了拆迁协议,我方多次对陈某房屋所在楼栋进行评估,补偿方案合法合理,因天降暴雨、施工影响,陈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排除妨害、推进施工进度,我方遂实施强拆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起诉。”

广东广州:拆迁户不签协议,房屋被当成“危房”拆除?法院:违法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部门对于其强拆陈某房屋的解释,主要有三个要点,其一是补偿标准合法合理,其二是陈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其三是为推进施工进度,但实质上,这三个理由均不能成为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拆迁户不同意搬迁,那么拆迁部门必须依法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推进拆迁,但无权擅自强拆,本案中拆迁部门未向陈某作出《补偿决定》或进行补偿,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

另外,拆迁部门虽然称陈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但该主张并未经法定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予以证实,因此拆迁部门关于拆危房的主张也不成立。最后,拆迁部门关于“推进拆迁进度”的表述,综合全案来看这是拆迁部门强拆陈某房屋的根本原因所在,但该理由同样不成立,因此,应当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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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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