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任日月
遗嘱变更该怎么处理?老人不给我遗产我不赡养老人合法吗?2月22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继承纠纷”,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的迟大国律师和王丹律师在现场进行电话答疑。上午九点刚过,电话就一个接一个响个不停,两位律师耐心的倾听群众所反映的自家难题,并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老人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她名下有一套房子,之前和老伴两个人立了个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然后儿子再给两个女儿部分补偿。后来男老人去世了,女老人今年90岁了,现在想要变更遗嘱,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冯先生来电咨询。
王丹律师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给出了建议。“女老人可以作出新的遗嘱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但是需要具备合法形式。首先,老人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更改原有的遗嘱,但考虑到老人目前已经90岁了,精神状况无法保证,也无法保证具备进行自书遗嘱的能力。可以考虑找人代书。其次,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带好老人自身的证件,找好相关的公证人,但要注意,家人不可以作为公证人。不管这位老人是出于什么原因变更遗嘱,这是老人自己的权利,但最好和子女之间做好沟通,不要因为一套房子,让家人之间产生隔阂。”
“当事人立下遗嘱来做好自己的财产分割,有时也会产生立下多个遗嘱的行为,这便要考虑每份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如果全部都是出于本人当时的意愿,遗嘱则为真实有效,此时便要考虑遗嘱确立的时间问题,以时间最晚的那一份为有效遗嘱。并且,律师也会考虑到该份遗嘱的确立是否符合常理,这也就进一步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迟律师说。
记者注意到,在一上午的热线接待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屋的继承权、遗嘱如何变更等问题,遗产之间的纠纷大多发生在家人之间,兄弟姐妹争夺老人留下的财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兄弟阋墙,家人反目,好好地亲人却处成了仇人,老人也难以安度晚年。老人的遗产如何分配是老人自己的权利,作为子女更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
结合上午的热线,记者也梳理了几个比较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律师也给出了专业的解答,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问题1:祖母想把房子给长孙女,哪些房产可以处置?
80多岁的刘女士来电,她的老伴刚刚去世两个多月。老伴在世的时候,他们将自己的一套70多平方的房子给了大儿子。大儿子在拆迁的时候得了一套120平方的房子,现在大儿子去世了。小儿子的第一个妻子去世了,生了一个女儿,是由这位刘女士养大的。小儿子再婚以后也生了一个女儿。由于长孙女士由她养大的,他对长孙女非常亲,想把自己现在住的一个军管房留给这个长孙女,军管房只交了14万元,只有一部分产权,刘女士说,将来再办房产证的时候还要交30万,这样就能获得全部的产权。刘女士询问,自己可否将这套军管房给长孙女,是否有权处置大儿子的房子?
律师分析:首先刘女士所说的准备立遗嘱的房屋是军管房。对这个房屋只要产权人允许军人或者军属购买,是可以获得产权的。现在在刘女士老伴在世时,已经缴纳了14万元。那么对于这14万元所对应的产权的一半本来就属于刘女士所有,另一半作为老伴遗产由刘女士及两个儿子继承,各占一半的1/3,即各占14万元所对应产权总额的1/6.属于刘女士的部分即为1/2+1/6即8/12.如果将来的买房30万元由刘女士缴纳,那么30万元所对应的产权全部属于刘女士的。也就是说,刘女士可以将拥有所占房屋的37万元所对应的产权与2.333万元之和的产权,她就可以把自己所占的份额以遗嘱的形式遗赠给他的长孙女。对于给与他大儿子的那套房子,刘女士有权利继承她儿子的遗产部分,遗产为房屋产权一半。由长媳、长媳的孩子和她平均分配。
问题2:房子还想多给小儿子,长媳该怎么办?
曲女士的丈夫是长子,已经去世。夫妻两个长期和公婆居住在属于公公婆婆的房子里。公公刚刚去世。公公在世时,公公婆婆的另一套房子已经给了小儿子了,现在她的婆婆想把现在的和长媳全家一起居住的这套房子,用遗嘱的形式仍然多留点份额给他的小儿子。所以作为儿媳,曲女士觉得非常的不合理,不公平,曲女士询问婆婆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分析:从法律上来讲,曲女士婆婆有权利把自己的份额给任何人。曲女士只能和她婆婆进行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协议,让她婆婆多给自己一点份额。因为虽然曲女士生活比较困难,没有其他的住处,但在法律上来讲,这并不能阻止其婆婆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婆婆对于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曲女士可以与婆婆协商,看在已经去世的儿子面子,以及长子在世时与长媳长期照顾公公婆婆的事实,鉴于长媳又没有另外住处,孩子还小,婆婆可以适当的将属于自己的份额以以遗嘱的方式,对长媳全家予以照顾。
问题3.遗嘱上没有分配,作为子女是否也可以继承
王女士的公婆有三个儿子,名下有房产一套,老人目前身体健康,意识清醒,老人打算将房产过户给大儿子家的孙子,因某些原因无法办理,因此立了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王女士作为二儿媳,平时也尽到了照顾老人的义务,她想咨询老人所立的这份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自己是否也有继承的权利,平均分配这套房子呢?
律师分析:老人所立的该份遗嘱实则为遗赠,合法有效。照顾老人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以此为凭据索要遗产分配。并且老人目前意识清醒,这份遗嘱符合本人的意愿,应该认定有效。
问题4.房子只留给大女儿,这样的遗嘱成不成立?
王女士今年74岁,老伴儿一年前去世了,夫妻共同拥有了一套房产,现在想要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这套房子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自己的大女儿,询问自己这样立遗嘱的方式可不可以。
律师分析:王女士立下遗嘱的不违背本人意愿,并且其意识清醒,可以通过自书的方式立下遗嘱,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问题。
问题5.父亲去世后,现金借款有借条能否追回?
张先生来电咨询,父亲生前以现金形式借给王某四十五万元,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父亲去世后,张先生起诉王某索要该笔借款,但因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张先生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律师分析:像张先生父亲这种现金借出只有借条的情况下,风险非常大。法院对单独的一个借条的采信度比较低,往往需要出借人提供其他的佐证,比如说有提款的记录、有证人等。
问题6.妻子去世后,房子如何分配?
市民陈先生打电话咨询,他和妻子有两个子女,陈先生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公房,陈先生出资买下,产权登记在陈先生的名下。陈先生妻子的父母名下也有一套公房,陈先生妻子出资买下,产权登记在妻子名下。现陈先生的母亲已经离世,妻子先于母亲也去世了。妻子有个哥哥,目前妻子买的那套公房由陈先生的岳父在住着。陈先生想知道他妻子的父亲和哥哥对这套房子有没有产权?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有所占的份额是多少?他们来抢房子怎么办?
律师意见:这两套房子在法律上来讲都是陈先生夫妇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完全所有权。妻子去世后,两套房子中属于她的房产份额由陈先生和他的两个孩子以及妻子的父母5个人共同继承。也就是说陈先生名下房产,妻子的父母各占1/10,陈先生和他的两个孩子共同占了房产的8/10。其中岳母的1/10份额,作为遗产应当由岳父和妻子的哥哥各分一半即1/20.也就是说陈先生占了两套房子的绝大多数份额,所以陈先生不用担心别人来抢房子,他可以和妻子的亲人协商,将妻子亲人手中的份额折合成现金,补偿给对方。如果协商不成,陈先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7.母亲要把房子留给哥哥,女儿是否还要赡养老人?
李先生三岁时被如今的父母收养,李先生的父母有两个儿子,李先生的父母拆迁得到了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了大儿子名下,另一套房子登记在父亲的名下,但是李先生父母明确表示这套房子要给二儿子,因此李先生不想赡养老人,来电询问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成年子女虽然未分得父母的财产,但是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李先生仍需赡养父母,否则被起诉后仍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律师感悟:
迟大国律师: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中,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的矛盾纠纷占有其中的相当一大部分。这里面既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也涉及到人情冷暖问题。既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问题,处理起来相当的棘手和麻烦。作为老人来讲,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是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也是最紧迫的问题。应当充分利用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与自己的财产的状况,综合处理,小心应对。对于现在已经存在良好关系的家庭,应当尽力保持原样,不要公开的和子女们商量将来遗产的分配问题,以免引起整个家庭不必要的矛盾和烦恼,可以悄悄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一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权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对你自己的财产利用遗嘱、遗赠的方式,留给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一部分人或者一部分多、一部分少,并尽量保证分配份额的合理性、公正性、合法性。而作为子女来讲,赡养老人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当期待以继承老人财产的多少来衡量对老人所尽的义务的多少,以及兄弟姊妹之间为此而产生勾心斗角。而应当对老人理解、孝顺,对兄弟姐妹宽容。俗话说,忠厚之家必有余庆,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使整个家庭具有良好的善良的氛围。
王丹律师:今天在问法热线的经历,让我感受颇深,很多市民都有一个疑问“共同照顾老人,可是遗嘱中没有留给我一分钱”、 “我对老人付出最多,遗嘱却对我不利”类似这些遗嘱是否有效?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而非权利。所谓无利不起早,我们总是错误的认为对老人的付出必须得到相应的回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遗嘱是自然人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赡养老人不应当成为阻碍老人行使权利的理由,也不应当作为获得财产的交换条件。在孝顺老人的事情上谈论公平,才是对法律的漠视。
法院判例:
判例一:法院判例老房拆迁时哥哥代替签字,还能追回房产吗?
【案情简介】
周某父母的房子拆迁时,哥哥代替自己和妹妹签的字,最终房子写了哥哥的名字。一审诉讼,法院判决周某败诉,上诉期过去一个月后,周某又上诉到法院,要求改判。
【判决结果】
因周末提起上诉的时间已超过上诉期,故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受理。
【律师释法】
本案中,周某主张哥哥代替自己和妹妹签署了一些材料导致房子归哥哥一人所有的事情。一审庭审时,周某虽然主张非本人笔记,但是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在一审判决后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本案中上诉期已过,不能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周某应当按照生效的判决的执行。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起再审。
判例二:房子分给了兄弟,母亲的现金能否分给女儿?
【案情简介】
赵某有两个哥哥,家里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产及二十万元的现金。两套房子分给了两个哥哥且已办理完成过户,老人生前口头承诺将现金留给女儿赵某,但未留下遗嘱。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全部现金并对房产进行重新分配,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
【判决结果】
因赵某未举证证明有遗产需要继承,故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
【律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因赵某的母亲去世前未留有遗嘱,赵某与两个哥哥同样享有继承权,且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但赵某所述的两处房产已于老人生前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不属于老人的遗产,故赵某无法对其进行法定继承。赵某主张母亲生前留下了现金二十万元,且许诺现金全部归其所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某对该主张仅提供了自己的证言,除此以外再无其他佐证,法院不能认定赵某所述为事实,故赵某亦无法继承该笔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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