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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业务找律师,场外配资处罚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09:11:20
从成功抗辩一起场外配资案看借名签约的风险

[基本案情]:2017年8月,黄某2与杜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黄某2向杜某提供场外配资居间服务。2019年5月13日,黄某2以黄某3的名义与杜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黄某3支付1700万元保证金,杜某按1:3出借5100万元配资款,合计6800万元打入杜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内供黄某3用于炒股。2019年5月23日,黄某2以黄某3的名义与杜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黄某3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杜某出借3100万元配资款,合计4100万元打入杜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内供黄某3用于炒股。2019年7月5日,黄某2以黄某3的名义与杜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黄某3支付1400万元保证金,杜某出借4200万元配资款,合计5600万元打入杜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内供黄某3用于炒股。上述3个《借款协议书》于2019年10月提前终止,黄某2认为尚有900万保证金和1092.32万元炒股盈利杜某未予支付。2021年2月1日,黄某2以黄某3的名义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返还保证金、支付盈利、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合计2463余万元。

杜某长期以来一直以为与自己进行业务合作的黄某2与黄某3是同一人,是同一人的两个名字。

两人自2017年8月相识以来,除上述业务外,还有其他场外配资业务,但双方未签署过书面合同。杜某认为,双方所有合作业务总清算后不欠付款项。

[接案经过]:2021年3月接案后经与杜某沟通,杜某向承办律师反馈说:提起诉讼的黄某3可能不是之前与其产生业务往来的哪个黄某2,两人可能不是同一人,黄某3是另有其人。综合案情,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从实体上成功抗辩的难度较大,便采取了程序上进行抗辩的方案。

首先,承办律师以“杜某与黄某3从不认识,案涉合同不是与黄某3签署,杜某不曾与黄某3有过约定管辖的意思表和合意及上海某区法院无管辖权等”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案涉合同上黄某3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院以“管辖权异议仅处理程序性问题,合同上管辖约定明确,合同上黄某3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属实体审理问题”等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裁定。

其次,在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承办律师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答辩:1)案涉3笔民间场外配资交易均是杜某与案外人黄某2联系、对接和达成。杜某与黄某3从不曾认识,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黄某3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案涉《借款协议书》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是杜某与黄某3达成,黄某3以杜某与案外人黄某2签署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管辖规则,法院对本案实际上无管辖权。

再次,开庭时,黄某3果然是另有其人,不是长期以来与杜某发生业务往来的哪个黄某。黄某3承认案涉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而是黄某2所签,并陈述:黄某2是其亲弟弟,授权黄某2以其名义注册公司,授权黄某2代为全权管理公司事务,以及支付给杜某的保证金不是其资金,而是黄某2的资金等等。而关于与杜某的业务合作细节,均陈述不知情,需要让其证人黄某2回答。另外,通过庭审发问查明:黄某2一般会在年底视公司经营情况给黄某3一点报酬。黄某2以黄某3的出庭证人身份出现,黄某2在庭上陈述其真实姓名叫黄某1,既不是黄某2,也不是黄某3。杜某此时才知道与其发生业务的黄某,其真实姓名叫黄某1。承办律师又偶然发现起诉状上的签名也是黄某1的名字,而非黄某3的名字。根据庭审中出现和发现的新情况,承办律师又补充了代理意见,主要围绕:1)起诉状不是黄某3签署,也不是黄某3的诉讼代理人签署,而是证人黄某1签署并署名。本案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依法驳回。2)案涉配资交易及《借款协议书》也不属于杜某与原告黄某3的代理人达成、签署的情况。原告黄某3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依法驳回其诉请。

最终,2021年8月5日原告撤回了起诉。至此,本案代理资方抗辩成功,取得满意的结果。

[办案感悟]通过该案的结果也可以看出:借名或冒名签约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会对维权带来法律上的障碍。

从成功抗辩一起场外配资案看借名签约的风险

[注]:

1. 本案由王干士律师团队承办,主要从事:经济合同、刑事辩护和涉外商务领域的法律服务。

2. 本案案号为:(2021)沪0115民初12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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