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也是其第二次提出取消醉驾入刑。
有人认为,醉驾入刑恰好是刑法一视同仁的体现,若取消入刑,变为行政处罚,不仅不利于遏制醉驾,也可能赋予执法者较大自由裁量权,执法不严,造成社会不公。
朱列玉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因此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醉驾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释,应当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以起到与刑法相近的社会效果。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朱列玉还认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
如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仅自己的就业权将受到严格限制,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审核。
就“醉驾是否应当取消入刑”,在接受九派新闻记者采访时,数位律师均表示,醉驾问题需要着重讨论的并非单一的是否入刑这一个标准,以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自醉驾入刑后,一定程度上对饮酒文化有遏制的作用,权衡利弊来看,此时还不是取消醉驾入刑最恰当的时机。
【1】应着眼解决具体问题,一味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反而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姜继翔(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醉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据官方数据,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醉驾比例减少了70%以上,醉驾入刑功不可没。
如今,一些学者和实务人员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大多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醉驾作为轻罪案件挤占司法资源,二是达到醉驾标准一律入刑容易造成个案的不正义,三是轻罪案件对犯罪人个人及其家人的负面影响存在不合理,如“两会”朱列玉代表提出的“醉驾罚三代”问题。
我国机动车基数依然在快速增加,醉驾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不可回避,讨论醉驾是否需要取消入刑,现在并不是一个好时机。个人建议应着眼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因噎废食,一味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反而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比如,武汉对于醉驾刑事案件推行快速办理机制,自愿认罪认罚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部分情节轻微、事实复杂或无法达成谅解的案件有序分流,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处理好刑事案件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对于“隔夜酒”“小区挪车”等醉驾标准的实体掌握,可以尝试在合理范围内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醉驾送妻子就医,江苏江阴法院就以构成紧急避险为由,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案的正义。
我们也应当意识到,醉驾等轻罪比例不断增加,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子女、家庭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建议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审”考核制度更注重被考核者个人的过往经历,而非家庭因素。
对于一些轻微醉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在愿意积极参与醉驾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协助等社区服务,达到一定时长后,可以尝试探索前科消灭制度,给“一时糊涂”的醉驾者“迷途知返”的机会。
【2】刑法威慑下,都不足以降低居高不下的醉驾案件数量
李扬(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
我认为醉驾入刑明显起到了立法时所期待的效果。一方面,公安部曾发布刊登在《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可以给我们提供数据上的直观感受:醉驾入刑实施四个月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与去年同期数据相比下降26.9%。另一方面,在生活中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因为醉驾入刑规定的实施已经深入人心,这都是我们有切实体会和有目共睹的。
在入刑以前,一般性的酒驾大部分是用行政处罚的措施进行规制。入刑后,从醉驾数据的明显降低,以及仍居高不下的醉驾刑事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并没有足够的警示力度,在减少醉驾数量上还是力不从心。
相关犯罪率的降低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以及每个人自我约束力,靠提高犯罪门槛来降低犯罪率,无异于饮鸩止渴,自欺欺人。
其次,我认为取消醉驾入刑弊大于利。刑法强大的威慑力下,都不足以降低居高不下的醉驾案件数量,如果轻易取消入刑,必然有一部分人会蠢蠢欲动,即使在多年普法下,每一个上涨的醉驾百分比后面,也有很多破碎的家庭,这是我们不愿意也无法承受的。当然,我认为可以进一步细化醉驾相关的量刑情节,建立行刑衔接,对于明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可以运用行政处罚措施。
【3】醉驾至少是间接故意
刘泽博(武汉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作为刑辩律师,每年七成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交通类案件。醉驾确实会伴随高风险人身财产类的伤害,每年因为醉驾导致的人员财产的伤亡,是其他所有案件总和的数倍。这是一个可怕的比例。
用行政处罚取代对醉驾的刑法制裁,我个人认为执行起来不太可能。要如何改变对醉驾的行政处罚呢?增加拘留时间?改变行政拘留的时长需要修改众多法律。增加财产刑?目前法院里有许多等待执行的案件,有的甚至搁置了几年,如果醉驾再加入其中,执行法官会不堪其负。
朱列玉代表认为,可以对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醉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点我不认同,我认为醉驾至少是间接故意,就算是被灌酒的,不开车就行了。是否自愿喝酒,跟醉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条件关系。
对于部分人醉驾后造成的后续严重后果,我觉得有商榷的空间。可以考虑修改公务员法,规定醉驾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判处缓刑的情况下,不开除公职,不吊销相应执照。一律切断这些人之后的职业道路,有些不近人情。
【4】主张取消,多少有点法不责众的主观心态
易卉(武汉立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
醉驾入刑对遏制因饮酒过量给社会带来危害方面,当然是有效的。
虽然朱列玉律师提出,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入刑以来,相关犯罪的数量不减反增,但一项法律的实施并不能仅片面地从犯罪率上来看,更要看这种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酒文化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之一,让传统文化更适应现代社会,我们需要做的是从多方面反思和引导。
醉驾案件的不断增多,与机动车与驾驶人数量在快速增长也有关。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至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为2.36亿人;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
简单计算可知,在过去的10年间,国内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超过50%,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几乎翻了一番。醉驾入刑实施以后,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是明显下降的。
我不赞成醉驾出罪。梳理朱列玉律师近两年就取消醉驾入刑提出的主要观点,他所提出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是指,在驾驶人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上无明显恶意的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对深度醉酒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加重处罚。
但是,与其在严重损害后果发生后再严惩,为什么不将这种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的行为直接扼杀在摇篮里?醉酒者明知醉酒驾车是对自己、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极度不负责任,仍然带着侥幸或是故意实施这种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倘若我们这时候再贸然将醉驾从刑法中删去——刑法的严厉惩罚,尚不足以让其悬崖勒马,臆想通过行政手段达到根治的目的,无疑是降低醉驾行为的违法成本,与遏制醉驾的初衷更是南辕北辙。
仅因为醉酒驾驶涉及的群体较为广泛,就主张取消之,多少有点法不责众的主观心态。而在前面业已陈述,刑法的实施并不能片面地根据结案数据来看,还要综合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相关条件的发展状况来综合分析。
酒文化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但醉驾不是。满足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门槛并不低,驾驶者可以选择不喝酒,醉酒者可以选择不开车,还可以选择代驾,总之,醉驾永远不是唯一的选择。
虽然犯罪对人的影响是终身的,这并不能成为罪犯逃避惩罚的理由,相反,正是因为存在可能发生的终身的影响,刑法才有其极强的威慑作用。律师、医生、公务员等作为特殊职业,对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理性判断更是有着高于常人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2016年就危险驾驶罪出具过一份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中72.5%学历在初中以下,75.3%的被告人是农民和无职业人员,职业身份和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了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不知法尚需守法,要接受法律的惩罚,举轻以明重,何况公务员等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高学历人才,这些人才更应该为刑法所威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于律己,洁身自重,而不是从所谓的情理出发,借呼吁取消醉驾入刑之名放宽对这一群体的约束。
兼顾人情法理,重点是依法把握入罪和量刑的尺度,而不是一味强调人情。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就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可能会纵容司机醉驾的侥幸心理
张春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
我个人认为,醉驾入刑,即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至今10多年的时间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据统计,在2020年车辆检查,每百辆车司机的醉驾人数要比原来降低70%左右。
原因主要就是刑罚的惩罚作用及延伸后果。醉驾入刑,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一旦入罪,司机将面临1-6月的拘役,失去人身自由不说,同时还面临着罚金。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一旦入刑,将对其本人或者后代产生不良的影响,比如前段时间,有位律师因为醉驾,在执行刑罚后,被吊销了律师证。同时一旦入罪,就会留有案底,其子女在入党、参军、从政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并且,我认为行政处罚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是不足的。行政处罚拘留的幅度较小,且罚款的数额也比较低,很多人认为如果依照行政处罚的后果来看,其醉驾的成本是可以接受的。一次醉驾,如果不走运被抓,也就是十几天,千百块钱,然后对自己的执业及后来又没有什么影响,我觉得这样会纵容司机醉驾侥幸的心理。
从实践中,我们先不管近年的数据,就是从我们现在聚餐,大家首先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今天开车了,不能喝酒,这也说明醉驾入罪,已经深入大家心里,醉驾入刑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本人也认为,醉驾虽是一个轻罪,但如果不顾客观情况,一刀切的定罪处罚,也会造成罪责刑的失衡。这种情况要兼顾人情法理,首先还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其次,针对在该行为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比如为了就医,距离比较短、相对安全的路段等,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定罪处罚”。这样虽然行为存在,但是可以出罪。如果是确实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定罪免刑。对于老百姓,特别是公务员、律师等这些特殊执业要求的人,是可以保留公职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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