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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找代理债务律师预约电话,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合理承担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6:14:53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合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合理承担?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宁法

小伙驾车落水溺亡,家属状告村委会、镇政府

去年国庆过后的一天,家住余姚的胡某驾车上班途经某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其所驾驶的车辆在撞击河道护栏后坠入河中,胡某溺水身亡。交警部门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胡某本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胡某的父母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河道的护栏质量不过关,要求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时,原告表示,事故现场的栏杆与国家标准明显不符,增加了行人和车辆越出的风险。在事故发生时,车辆撞击护栏的力度很小,但护栏未能起到保护作用。因事故发生在两被告管理地段,栏杆建设本应由两被告承担。

法庭经调查,确认涉案路段系被告村委会负责管理,与当地镇政府无关,因此,原告将镇政府作为被告于法无据。于是,本案焦点集中在村委会究竟是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路段为村道,村委会修建护栏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本意在于对村道提供安全边际,提醒村道的行驶人安全谨慎行驶,其已尽到相应适当管理的义务。

胡某在村道行驶发生事故时,为天气晴好、光线充足的早晨,而该路段又是胡某上班必经之路,其对路况相当熟悉。以上情况表明,胡某有能力对安全驾驶尽足够注意义务,且交警部门经对事故调查,已认定胡某驾驶机动车操控及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由其本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本案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情形,原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于法不符。针对原告提出的村道护栏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由于未提交足够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庭不予采纳。

为此,余姚法院认定被告村委会对胡某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驳回胡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核心问题:管理责任和保护措施

据了解,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一些事故中的受害人,往往以公共设施存在缺陷为由,要求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确定此类纠纷中的被告究竟是否有责任,最关键的是要确定被告是否有过错,而所谓的过错,可能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对设施的管理责任问题,一般来说,管理责任不应是无限的,譬如对于天然河道,不能要求采取过度的保护措施。另外,对于公共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为管理者,主要责任是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公众予以明确的提醒,譬如饭店大厅比较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这种隐患,同时,要明确发出预警。

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经营者究竟是否有责任,需要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而法院则要根据证据作出权威的判断。

2018年底的一天晚上,宁海的张某酒后与朋友一起前往某KTV唱歌,其间,张某离开包厢前往卫生间时,不慎被台阶绊倒,之后起身休息不到5秒,张某又突然晕倒,导致后脑勺着地。KTV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摔倒后立即将其挪至大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张某逐渐苏醒,在自我感觉身体没什么大碍后,并未前往医院就医,而是选择回到包厢。当天深夜,张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其间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

整整一年后,张某以该KTV未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措施,如未设置供醉酒人员使用的扶手、卫生间设计不合理、地面湿滑、警示标志不明显,由此导致自己滑倒受伤为由,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24万余元。

被告KTV则认为,张某此前已饮过酒,监控视频显示,其自行前往卫生间途中走路不稳,有扶墙动作,明显身体不适或饮酒过量,当晚卫生间地面并无湿滑的情况,其摔倒系自身原因造成,与KTV并无关系。与此同时,卫生间明显设置了“小心滑倒”“小心台阶”等提示,在发现张某摔倒后,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后又派人去医院探望,给了慰问金,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KTV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视频可以看出,张某并无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情形,KTV在卫生间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事故发生后,其工作人员亦及时叫了救护车,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的受伤系其自身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故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不能承担绝对、无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判断此类纠纷中的经营者究竟是否有责任,主要就是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与2021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之所以设定这个规定,主要目的是促使安全保障义务人加强商品、服务等领域安全保障方面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责任,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但必须强调,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它应该是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但如何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区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如果具备了上述情况,则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经营者,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确保其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注意相关警示标识,遵守活动场地内的活动规则,在休闲娱乐过程中保护好自身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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