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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罪都可以找律师吗,犯了罪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4:43:37

我们在看新闻时,经常能听到一句话:“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很多人听了都会产生疑惑,故意伤害罪不是刑事案件吗,怎么还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不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吗?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你所不了解的那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儿。

陈律师教你刑事控告之(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需要了解什么?

我们先来说说哪类案件可以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并以此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为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损失要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精神损失,这种情形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即便提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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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由谁来提起?是司法机关吗?

目前,在我国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不过这里的被害人,不仅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法人。除此之外,因治疗或者安葬被害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他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哪个环节提起,对案件走向有利?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方式和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以我们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最好在第一审判决以前,比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在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前提起都是有机会的。如果是在一审后、二审前提起,就会导致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其刑事部分成为终审判决,而民事部分却是一审裁判,这显然是矛盾且不合理的。

陈律师教你刑事控告之(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需要了解什么?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方式,和刑事诉讼是一样的,可以是口头提起,也可以是书面提起。在提起诉讼的材料中,一定要清楚的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被告人的罪行,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及具体的诉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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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的赔偿都有哪些呢?

这里的赔偿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也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以及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等。

听了我刚刚的简述,大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具体程序应该是如何履行呢?

是这样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应当审查、确认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告知材料附卷留存。如果上述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详细记录在案。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有时会限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样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被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因此而丧失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

陈律师教你刑事控告之(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需要了解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比较复杂又相对普遍的程序,涉及到的许多问题都是我们日常案件中能遇到但又不知该如何解决的,比如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有可能在你身边发生,如果遇到了,不要慌,第一时间找陈律师来帮忙。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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