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重要指示,其中的“两个结合”是什么?
答: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2.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答: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哪些考量?
答:一是彰显了对治国安邦的战略谋划;二是饱含了对人民福祉的深情关切;三是体现了对执政根基的长远考量;四是凝练了对斗争规律的科学认识。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通知》)是什么时间下发的?
答:2018年1月11日。
6.中央《通知》指出,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是什么?
答:一是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二是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7.中央《通知》指出,当前涉黑涉恶工作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答:有的党员干部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8.中央《通知》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四是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五是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9.中央《通知》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每一年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10.中央《通知》确定的专项斗争10类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是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是打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是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是打击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是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七是打击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是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是打击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是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中央《通知》确定,专项斗争坚持什么样的打击原则?
答: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12.中央《通知》指出,要组织发动群众,打一场什么战争?
答:组织发动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13.中央《通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挖伞破网”中如何开展执纪审查?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4.中央《通知》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肩负什么职责?
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15.2019年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处在什么位置?
答: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上启下、深挖根治、全面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专项斗争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也处在关键点、决胜期。
16.涉黑涉恶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集团、团伙,村霸。
1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纪委《意见》)是什么时间下发的?
答:2018年2月2日。
18.中央纪委《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盯住抓、持续抓、深入抓,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保证。
19.中央纪委《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监督责任是什么?
答: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压实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20.中央纪委《意见》要求的“挖伞破网”“三个紧盯”是什么?
答:紧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紧盯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贸集市、渔业捕捞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紧盯村“两委”乡镇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
21.中央纪委《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扫黑除恶“挖伞破网”要重点查处哪三类重点问题?
答:一是查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查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三是查处扫黑除恶工作推动不力的问题。
22.中央纪委《意见》指出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有哪些?
答: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的问题。
23.中央纪委《意见》指出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有哪些?
答: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获取超额利润,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24.中央纪委《意见》指出的扫黑除恶工作推动不力的问题有哪些?
答: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25.中央纪委《意见》要求,在“挖伞破网”工作中把握的政策界限是什么?
答:要注意区分违法与违纪、涉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同一般性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和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不实不深不细、普通工作失误等问题严格区别开来,慎重研判问题性质,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26.中央纪委《意见》明确,在“挖伞破网”中哪些案件需要异地交叉办案?
答:对“保护伞”涉案人员层级高、范围广,办案干扰多、阻力大的地区,可视情况组织开展异地交叉办案。
27. 中央纪委《意见》要求,对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适用“四种形态”是如何要求的?
答:中央纪委《意见》指出,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
28.中央纪委《意见》要求,各级派驻机构在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履行什么职责?
答:各级纪委派驻机构特别是派驻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机关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纪检组,要督促所监督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任务,强化对所辖行业、领域监管,不断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
29.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对惩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115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委《意见》)是什么时间下发的?
答:2018年4月4日。
31.省委《意见》指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答: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安全,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大局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2.省委《意见》要求,要重点摸清哪些方面的线索?
答:全面摸清各地和各行业、领域黑恶势力活动线索,重点掌握欺行霸市、垄断经营、暴力讨债、收保护费、组织赌博、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实施“软暴力”等活动线索,霸痞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的线索,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势力干预公共事务、操纵基层选举、把控集体经济,基层干部、公职人员涉嫌参与黑恶势力或充当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的线索等。
33.省委《意见》要求,扫黑除恶坚持什么思路?
答:坚持“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铲霸、无霸治乱”的思路。
34.省委《意见》指出,开展专项斗争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扫黑除恶打击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
35.省委《意见》指出,专项斗争打击惩治的方向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将打击惩治的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精准打击、打深打狠。
36.省委《意见》指出,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两个一律”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37.省委《意见》要求的“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答: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决不允许其坐大成势。
3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通知》要求,相关行业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省公安厅牵头负责,部署开展对社会治安问题突出领域、治安混乱地区,“黄赌毒”、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利用网络水军造谣传谣、煽动制造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涉暴涉黄、制作传播有害游戏和音视频、网络诈骗、网上非法借贷、网络涉枪等网络违法犯罪,涉及食、药、农、环、烟等违法犯罪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打击其中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健全完善重点人群帮教管控机制,建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完善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年服务管理机制,并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管控,对其中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建立动态化、常态化管控机制。省扶贫办牵头负责,排查发现贫困人口识别、退出过程以及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健全落实村(居)委会班子候选人联审机制,防止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加强校园内部治安秩序、校园安全隐患、校园欺凌以及校园套路贷、“裸贷”等问题的排查整改工作,强化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的工作措施,建立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开展对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制售假劣农资等问题的专项排查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集体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管理秩序的整治工作,打击客运行业、物流托运行业、客运站点、车站码头等存在的垄断经营、非法营运、强拉强运、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问题。
省林草局牵头负责,排查发现涉及林区和草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依法治理非法占有使用买卖土地、滥开滥采、垄断争夺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及矿霸、砂霸等问题,并结合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排查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省住建厅牵头负责,排查整治工程项目建设中煽动闹事、强揽工程、垄断建筑材料、建筑市场、渣土运输等突出问题。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排查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涉黑涉恶线索,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省文旅厅牵头负责,集中整治涉黑涉恶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等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旅行社、歌舞娱乐场所、游戏厅、网吧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省水利厅牵头负责,集中整治非法占用河道、非法在河道采砂等问题。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集中整治组织、操纵涉黑涉恶实施“医闹”、暴力伤医等涉医突出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大对非法高利贷、高利转贷、地下钱庄、违规担保等违反金融秩序问题的排查整治,排查金融市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排查整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蔬菜市场等经营场所及药品(械)流通中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以及制贩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烟草、农资产品等突出问题,依法惩治市霸、行霸、菜霸等霸痞势力,健全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机制,以及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对辖区重点行业专项排查,在税收监管和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摸排发现且报经省扫黑办审核确认的涉黑涉恶企业各类经营业务中偷逃税款等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强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问题的排查整治,及时发现金融市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其他部门也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宣传发动、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乱点整治等工作。
39.省纪委监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执纪监督监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纪委《意见》)指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什么样的高度,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答: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加强党的建设、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40.省纪委《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如何协同办案?
答: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与政法机关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整体性、协调性。
41.省纪委《意见》对加大查处问责力度是如何要求的?
答:一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快处理;二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典型涉黑涉恶腐败案件,可直接组织查处;三是对“保护伞”涉案人员层级高、范围广,办案干扰多、阻力大的地区,可视情况组织开展异地交叉办案。
42.省纪委监委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专项小组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答:2018年4月15日,成立了省纪委监委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专项小组。2019年1月10日,调整了组成人员,刘昌林同志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党风政风监督室。
43.2018年1月21日,十三届省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对扫黑除恶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基层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44.2019年1月19日,十三届省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会议提出,查处和打击保护伞决不能手软。谁不担当不作为,对保护伞不挖不查,谁就是变相的保护伞;谁搞官官相护,遮掩袒护,谁就是黑恶势力的“伞上伞”,都将受到严肃查处。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聚焦主职主责,积极同政法机关协作配合打击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和关系网打击保护伞;聚焦黑恶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领域打击保护伞;聚焦“村霸”“市霸”“砂霸”和黄赌毒以及宗族恶势力打击保护伞;聚焦党员、干部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或干扰案件查处打击保护伞。件件都要深挖,一件也不放过。
45.党风政风监督室受理哪些单位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答: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受理省扫黑办、省委巡视办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转来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4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是指什么?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的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
47.扫黑除恶“挖伞破网”的“三个不放过”是指什么?
答: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没查清不放过,对背后腐败没查清不放过,对失职渎职问题没查清不放过。
48.扫黑除恶“挖伞破网”的“两纳入一优先”是指什么?
答:将扫黑除恶“挖伞破网”纳入巡视巡察内容,纳入执纪审查重点,“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
49.2019年初,省纪委监委就“挖伞破网”提出的“三变”要求是什么?
答:变上级催为自己急,变被动等为主动找,变单一干为综合抓。
50.在2019年4月28日召开的白银“挖伞破网”现场会议上,省纪委监委确定5月份为什么月?
答:省纪委监委确定5月份为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挖伞破网”集中攻坚月。
51.省纪委监委在“挖伞破网”集中攻坚月,采取的“五个一律”措施是什么?
答:省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主任一律取消休假、一律取消外出、一律取消培训,亲自担任督导组组长,统筹整合力量对“零战果”的市州开展“清零行动”,并对县处级以上的“保护伞”一律牵头组织力量直查直办。对专项斗争“挖伞破网”中不担当、不作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一经查实,一律追责问责。
52.在白银“挖伞破网”现场会议上,要求广泛收集问题线索的六个方面是什么?
答:一要从各级信访“大池子”中找线索,重点关注近年来反复上访、血泪控诉反映司法判决不公、财产被非法掠夺、亲人被重伤害等案件后面的线索。二要从司法机关近年来已经办结的涉黑涉恶案卷中找线索,查案卷、查记录、查资料,从中寻疑点、找线索,看是否存在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的问题,是否存在“大案变小案、刑事变治安”以及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的问题。三要主动深入群众找线索,组织开展大走访活动,通过走访被害人、知情人、律师、街坊邻居等,了解黑恶势力实施犯罪、危害一方、坐大成势的情况、背景、特点和表现,从中发现公职人员存在的问题线索。四要从省两院报告披露的涉黑涉恶案件中找线索,对近年来各级两院报告披露的涉黑涉恶案件,要予以重点关注,通过查案卷和司法判决文书,从中找出“保护伞”“关系网”问题线索。五要从社情民意和舆情中找线索,对群众反响强烈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问题后面的“保护伞”“关系网”问题要特别关注。六要注重发挥巡视巡察“利剑”、派驻监督“探头”、廉政监督员“前哨”作用,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53.省纪委监委与省扫黑办制定了什么协调联动机制?
答:省纪委监委与省扫黑办制定了《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54.《联动机制》对线索双向移送是怎么规定的?
答: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受理的涉黑涉恶线索经公安机关核查、侦查,待初步查清黑恶势力后,如发现有证据证明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关系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如发现有证据证明村“两委”班子成员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关系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
55.省纪委监委与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什么工作办法?
答:省纪委监委与省公安厅制定了《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协作配合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56.《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黑案件时,负有什么义务?
答:公安机关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深挖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
57.《工作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办涉黑涉恶案件时,应当怎么办?
答: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时,应当主动跟进公安机关侦办的有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58.《工作办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当怎么办?
答:公安机关经分析研判或调查核实,如发现有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移交。
59.《工作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发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应当怎么办?
答:如明确没有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负责办理的公安机关专案组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签字背书”,逐案即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60.《工作办法》规定,哪些案件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答:其中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类案件,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直查直办。
61.《工作办法》规定,哪些案件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答:黑恶势力团伙和“村霸”类案件,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办。
62.省纪委监委与省扫黑办制定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挖伞破网指导意见》),是什么时候下发的?
答:2019年4月。
63.《挖伞破网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保护伞”是如何定义的?
答: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当是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形成、滋生蔓延、坐大成势、实施违法犯罪和在被打击处理的过程中,徇私徇情、违纪违法,采取各种手段予以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或者直接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保护伞”的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即明知是违法犯罪活动而主动包庇或有意纵容的行为,导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逃避打击。
64.《挖伞破网指导意见》确定,“保护伞”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保护伞”的行为特征既包括本人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也包括包庇或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行为。
65.《挖伞破网指导意见》确定,“保护伞”有哪些类型?
答: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违规插手型: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
帮人说情型:对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
打击报复型: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有案不查型: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
滥用职权型: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
干扰查处型: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违规减刑型: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
收受贿赂型: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间违规为其提供各种帮助、收受罪犯及其亲属贿赂。
失职渎职型: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时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通风报信型: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
窝藏隐匿型: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
合谋串通型:违规违纪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
输送荣誉型: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批上合法外衣。
提供援助型:违规违纪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券、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包庇纵容型: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放纵、袒护并为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提供保护等。
66.《挖伞破网指导意见》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如何协调联动?
答:纪检监察机关可在政法机关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随时介入,指导或与办案机关共同开展“保护伞”问题调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长期深度交织的复杂案件以及重点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部门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等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确保一查到底、除恶务尽。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侦办的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牵头负责,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逐案分析梳理,切实做到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查不清不放过,黑恶势力“保护伞”挖不出不放过,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67.《挖伞破网指导意见》对过往已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中“执法不严”等相关问题是否认定为“保护伞”,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目前侦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以往“执法不严”“打击不力”“降格处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应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法律政策、执法人员的主观认知程度、过错程度、与被处罚对象的关系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标准认定“保护伞”;对因过失、司法能力不足导致裁判不当的不宜笼统地按“保护伞”对待。
68.两高两部就扫黑除恶出台了哪5个指导性意见?
答:《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
69.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依法严惩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24条规定,依法严惩农村“两委”等人员在涉农惠农补贴申领与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救灾扶贫优抚、生态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恃强凌弱、吃拿卡要、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犯罪,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
70.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什么?
答: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71.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答: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72.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73.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什么?
答: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4.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恶势力是什么?
答: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75.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是什么?
答: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76.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定义的恶势力行为特征有哪些?
答: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77.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犯罪与一般违法犯罪如何进行区分?
答: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78.套路贷《意见》定义的“套路贷”是什么?
答:“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79.套路贷《意见》对“套路贷”的共犯是如何规定的?
答: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80.软暴力《意见》定义的“软暴力”是什么?
答:“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81.“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5个?
答:(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8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新增的黑恶势力范围有哪些?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增加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8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报道15条原则是什么?
答:(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报道,以简讯方式报道会议内容,涉密事项不得报道,不全文刊发领导讲话,可配发一张会场图片。
(2)属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告等应全文刊发报道。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活动,如督查检查(暗访除外)、集中宣传活动,讲座培训等,以简讯方式报道,不全文刊发领导讲话,可适当配发图片。
(4)举报和排摸线索情况不能对外报道。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公开发布的文件不能发布,工作通知、批复、领导批示,工作简报,工作通报不对外公布。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内部工作制度办法不对外公布,需要社会公众参与的有关制度办法,应及时公布。
(7)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办案件,一般为已破刑事案件和查处的治安案件、公诉案件、审判案件。已破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道,内容一般为案件性质类型、主犯嫌疑人、涉案人数、打击处理人数、简要作案内容、涉嫌罪名、激获犯罪工具物资等。一般不涉及作案对象和受害人情况,公诉和审判环节案件按有关规定报道。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细节不对外报道,重大行动需要随行记者报道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扫黑办决定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涉及治安清查结果、治安乱点查处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审定并负责报道。
(9)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短视频制发,要经过县级以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布。短视频内容不能涉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场景及有关涉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内容,不涉及侦查手段等内容。未经受害人同意,不出现受害人画面。
(10)涉及查处“关系网”“保护伞”案件的报道,由相关纪委监察委审核把关,必要时由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纪委监察委审定,并明确报道主体和内容审核责任。
(11)涉及整顿软弱涣散基层组织和村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报道,由各级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委负责,必要时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察委审定。
(12)涉及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案件报道要严格把关,需要报道利用宗教干预公共事务类的案件,由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统战部门提出意见,由市级以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13)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除公开审判案件外,不得公开报道。
(14)对成绩突出的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宣传报道、采访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15)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所有人员未经组织安排,不得私自接受采访。
84.靖远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受理的举报范围是?
(1)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勾结黑恶势力操控村“两委”选举,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罢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等问题;向黑恶势力和团伙通风报信、给案件调查设置阻力和障碍,为涉案人员说情开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收受黑恶势力贿赂或者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获取高额利润,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
(3)开展专项斗争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黑恶势力政治警觉性不高,对其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放任自流、任其坐大、形成气候,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85. 靖远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方式是什么?
来信请寄: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730699
举报电话:0943-12388
举报信箱:jyx_jwxfjb@163.com
网站和微信举报:使用靖远县纪检监察网站和“靖远清风”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受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6时(节假日除外)。
来源:靖远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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