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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不找律师吗,法院审判需要律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15:02:52

律师的工作也是依照法律进行的,而法律对于各种行为规定很明确了,法官审判的时候直接按照法律进行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需要律师?


为什么社会需要律师,法官不能按照法律直接审判吗?

律师,不仅是梳理案件,整理证据,为法官理清思路,更重要的是,律师有用证据、法条说服法官的作用。

案例一: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由仲裁的败诉到起诉的胜诉

仲裁时,劳动者向仲裁委提出,公司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仲裁时并没有请律师,而是老板自己去应诉。老板当然不能想到其他问题,只知道公司确实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丢失,所以知道公司方理亏。于是,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

老板因为合同丢失败诉,确实有些不甘。就因为合同丢失,自己就要赔付双倍工资?于是,想到请律师起诉,看能否搬回这一局。咨询多位律师,律师们都说只能起诉拖延时间,但不能改变最后败诉的结局。几多辗转,又咨询到我(老板自己声称,我是第五位律师)。我就向老板说,我们能否面聊,一探究竟?既然你签了合同,那看还有没有其他的资料予以佐证?面聊之后,老板委托了我。

原因很简单,员工入职的时候,公司还邮件了一份《入职通知书》;其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表》这两份文件。其中,《入职通知书》上面明确写明录用部门为“后勤部”,录用职位为“跟单专员”,入职时间“2018年10月8日”,工作时间为“9:00-12:00,13:30-18:00”,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月”,转正工资为“5000元/月”,入职地点为“××广场×栋×室”,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员工入职表》上面明确写明公司名称为“××公司”、张某的身份信息相关内容、工作岗位为“跟单专员”,待遇为“5000元”。

庭审中,我根据川高法民一〔2016〕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规定,向法官说明,该《入职登记表》与《入职通知书》已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且原被告双方已按该内容实际履行,应视为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事如所愿,法院判决:公司不予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没有律师发现《入职通知书》和《员工入职表》这两份文件,如果没有律师对法官的提醒,如果没有律师使用“川高法民一〔2016〕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内容,恐怕法官还会沿用仲裁委的思路,“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律师在这个案件的关键点上对法院做了提醒,法官确实觉得在理,判决结果也就如愿。

案例二: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到底该不该有

一个当事人在厂区内上班,被货车撞伤,自然是工伤和人身损害双赔。这个没有什么可谈的。问题的关键是,当事人的妻子现在不足55岁,而我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却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就是其妻子)。

我很清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有关成年被扶养人主体标准的规定,“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当事人就没有所谓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起诉的原则就是,能争取的就尽量为当事人争取。至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有没有那个能力让法官驳回这个请求,那是另外一回事。

庭审中,不仅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一审法官也似乎并不清楚这一条规定,直接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对方还上诉了。

二审的时候,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同样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只要求将一审的“城镇标准”改为“农村标准”。不过,这个问题并没有瞒过二审法官,他发现了事情的蹊跷。只是鉴于对方当事人、律师并没有提及这个问题,相当于是他们已经认可应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下判决书的时候,二审法官打电话与我方协商,我们主动提出直接将“城镇标准”改为“农村标准”,满足对方上诉的要求,我们也能拿到一些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标准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有赔偿就行。就这样,本不该有的被抚养生活费却拿到手了。

如果没有律师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没有对方律师的“无私奉献”,我方当事人能拿到被扶养人生活费吗?反过来说,如果对方律师知道这一法条,或者一审法院的法官知道这一法条,我方当事人还能得到这笔被扶养人生活费吗?这,就是法官,有时候他根本不清楚有哪些法条;这,就是律师,有些律师清楚这一法条,有些律师却无法用证据、法条来说服法官。

案例三:一个刑事案件,笔录时间瑕疵问题导致结局有别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查获4公斤的毒品(实际4公斤多,具体多少忘记了)。在开庭前,我方(代理犯罪嫌疑人)在查看卷宗的时候,就发现笔录有一个重大瑕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前后两次询问,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地方进行,但笔录时间却只相差了5分钟。要知道,询问笔录的两个地方相隔甚远,其路程远远不止五分钟的时间,哪怕是坐飞机、火箭。

开庭的时候,我方提出这个疑问,为什么两次笔录落款时间只相差5分钟,这个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法官当庭询问检察官,这个是怎么回事?对方却称,这个问题暂时不予回答,下来书面答复。开完庭后,法官表示,这个案子确实有瑕疵,但考虑到这个案子确实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毒品数量,不判刑是不可能的,只是由死刑改为无期。

如愿以偿,我方当事人保住了脑袋。

两个“考虑到”,却被一个“瑕疵”打败成这样!与其说是被瑕疵打败,不如说是被律师打败。与其说是法官改判,不如说是律师利用瑕疵说服法官改判。

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盲点,这个时候需要律师的提醒。同时,法官的职责只是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是为原告、被告寻找证据。不仅如此,现行法律本来就是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律师不去为当事人到法院告,法官会理会你当事人吗?

所以,所谓的“审判的时候直接按照法律进行不就行了吗”,现在明确告诉你,简单的案件可以,但复杂疑难案件肯定不行!

为什么社会需要律师?我想,这还只能说明律师的作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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