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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报警哭诉,找律师报警哭诉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02:32:07
疑难大案回顾十四|汪腾锋律师办理:龚某燕被违法追债纠纷案

“声东击西”抗争违法诉讼

龚某燕返还财产案不了了之

案情回放:

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比人与人和人与单位的情感或从属关系,似乎更重要。人与人、人与单位之间,往往因为经济关系中的矛盾,抛却了一切情义或理解、包容,对簿公堂!更有一些不道德的人还会利用朋友、同学甚至亲属的信任和情谊,设下种种圈套,再联手那些唯利是图、不惜以身犯险的司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谋夺朋友、同学、亲属及其家人的财产;其中当然也不乏一些唯利是图的单位领导、管理者,千方百计把单位经营决策失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转嫁到自己的员工或下属及其亲人身上,为达到卑劣的目的,往往无所不用其极,往往动用貌似正义的法律手段,进行非法侵害,制造冤案,甚至不惜逼死人命。

近年来,违法审理违法裁判错案冤案的新闻报道常有发生,每每让我这个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资深律师感到震惊、震撼,进而义愤填膺。

我受托代理的龚某燕被诉返还财产的遭遇,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

龚某燕新婚不到一年的丈夫赖某鸣2005年1月底突然自杀身亡,不久,她被亡夫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亡夫占有的单位财产,同时,还被法院裁定“冻结”她和亡夫名下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物……

龚某燕在丈夫暴亡后仍沉浸悲痛之中,却接到亡夫所在单位的索债起诉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又遭打击六神无主的她在稍事打听查询律师信息后,她来到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求助。

看到一个弱女子正在承受丧夫之痛,又要面临诉讼之累,可谓祸不单行,我决定亲自为龚某燕讨回公道。

案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2001年初,在深圳打工数年的四川姑娘龚某燕,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公司的工程主管赖某鸣,两人经过三四年的热恋后,于2004年5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夫妻俩恩爱甜蜜,感情很好。只是,丈夫赖某鸣的工作是工程监理,总是会被公司派驻外地。这不,结婚没几天,丈夫赖某鸣就又被公司派到外地担任项目经理去了。两人聚少离多,互相牵挂。

龚某燕本打算等丈夫赖某鸣结束公司的项目回深圳后生活稳定了再生小孩,到时一家人厮守深圳,共享天伦之乐……

然而,天不作美,龚某燕的一切美好愿望很快就被现实无情地打碎了。

2005年2月初的一天夜晚,龚某燕突然被电话铃声从睡梦中惊醒,这个电话是她丈夫赖某鸣工作单位的人打来的,告诉她一个噩耗——她深爱的丈夫赖某鸣在外派项目工作场所自杀身亡!

犹如晴天霹雳!龚某燕一下子被震懵了,从震懵中反应过来后,她悲痛欲绝,恨不能追随丈夫赖某鸣而去!

可是,令龚某燕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还处在丈夫新亡的无比悲痛之中时,她又极度震撼地收到了亡夫赖某鸣所在单位——深圳市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亡夫、自己和婆婆连带承担返还占有单位的财产200万元的起诉书!还制发《民事裁定书》冻结她和亡夫赖某鸣名下所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

紧接着,她和亡夫赖某鸣名下的四套房产及她的个人账户都被实际查封了!

这让龚某燕又惊异又气愤!

自己新婚不久的丈夫赖某鸣不明不白地死了,其所在的单位送来的竟然不是温暖的慰问,而是令人心寒的追债法律文书,不止如此,这个单位还无情地申请保全,查封了她和丈夫名下的所有财产!让她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真是欺人太甚了!

2005年4月27日,新婚不到一年就成了寡妇的龚某燕,带着悲愤寻访律师,决计要打赢这场冤假案件!几经寻访,满身哀怨的龚某燕来到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求助于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汪腾锋律师团队,希望汪腾锋律师团队能帮助她应诉深圳市旺某顺技术有限公司向她死去的丈夫、她和丈夫的母亲提起的返还财产之诉案件。

龚某燕对接待她的律师们哭诉着丈夫赖某鸣为所在单位辛勤奔波、和妻子常年劳燕分飞的生活,有道是,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吧,可现在,他尸骨未寒,其生前工作单位居然就向死去的他和他的妻子、母亲起诉追讨所谓他占有的单位财产。人死无口辩,他究竟有没有占有单位财产,我们哪里知道?!

面对新寡女子龚某燕,看着她无助的眼神,审阅着她提供的原告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资料,看着起诉书上赫然在目的龚某燕亡夫赖某鸣被排列在第一被告人的位置上,作为职业律师,我感到十分刺目,十分震惊……

当时,作为已执业二十多年的律师,都从未见过现实中死人可以成为诉讼被告主体的案例,本案的原告竟然胆敢将死者列为法律诉讼的被告人,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的惊天荒唐闹剧!

更令人感到滑稽而且惊异的是,竟有法院敢于受理并审理这样荒唐的起诉,让我匪夷所思!并且,被告龚某燕、和死者母亲的居住地,都不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对这么一目了然的程序严重违法的诉讼案件,该法院却置若罔闻地支持原告的起诉并被正式受案审理。

我决定亲自处理龚某燕的案子,同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接受龚某燕的委托所面临的巨大维权阻力!然而,我作为执业律师天生的侠义精神与善于挑战的胆略,不容许我对这个弱女子的困境视而不见。于是,我毅然决然且欣然地接受了被告龚某燕的委托。

怀着满腔匡扶正义的豪情,我依法据实,勇于反击,巧于抗击,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为委托人龚某燕与胆大妄为的原告及相关法官展开了一系列强有力的维权抗争应诉活动。

本案经近一年的智勇博弈和顽强抗争,2006年初,原告深圳市旺某顺技术有限公司——龚某燕亡夫生赖某鸣前所在的单位,终于知难而退,撤回了自己荒唐的起诉。与其说,我们是用计策迫使原告单位法人收起了把涉嫌侵吞单位公款的罪恶转嫁到死者赖某鸣并谋夺其和妻子龚某燕巨额财产的企图,不如说是我们用艺术化的智勇博弈迫使审案法官纠正了错误,使原告的不法企图未能得逞更准确。

最后,相关法院向所谓的被告龚某燕送达了“准予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终于以形式销案而完胜了结。

代理艺术:

在本案中,虽然,我们明确感到龚某燕亡夫所在单位的违法诉讼之所以能立案受理,完全是由于有法院方面对受案程序错误的漠视,因此,如果不能强有力地抵制法院的程序错误,不能强有力的依据程序法的明文规定与法院方面据理力争,则无论我们律师为自己的委托人如何依据事实与原告方论辩,都不能有效地制止案件朝着错误的裁判结果发展,则势必会产生冤案、错案,让原告方谋夺他人合法财产的企图得逞。

因此,我们在深入研究了龚某燕亡夫所在单位的起诉书、相关证据和法院下达的“冻结”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物的《民事裁定书》后,决定采用类似兵法三十六计第六计“声东击西”计策的艺术诉讼技法,先直接打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严重程序违法,存在的十分明显而严重的诉讼主体错误,以期最终获得本案理想结果!

在为龚某燕撰写的《民事代理词》中,我们严厉地强调指出,原告是“别有用心”的,在明知第一被告已经死亡、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即死者的妻子、母亲,根本不了解第一被告的工作与经济行为和活动的情况下,将不能为自己说话的死者与无法为自己辩解的生者同时列为被告,并冻结、查封、扣押所谓被告的房产和账户,这种荒唐的做法和绝无仅有的罕见起诉,应该是事先策划。

因此,当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们作为第二被告龚某燕的应诉代理人,一开始发表答辩陈述时,就先声夺人地以严肃的态度责问原告方:为何胆敢违法作弊,将死人列作被告?!

面对被告方的狡辩,我方胸有成竹、义正严辞地反击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法律也明文规定:自然人人格主体消亡,是不可以作为被告主体被提起诉讼的!在现实生活中,人死债烂,这是普天下之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原告理应清楚明白;而作为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竟然也不懂如此初浅的法律常识,原告企图蒙混过关违法诉讼,而法院个别司法人员竟然也漠视法律明文规定,为违法诉讼开闸放行,若非人情枉法,又能如何解释?!如此人情枉法如不涉嫌受贪腐又该如何解释?!”本案依法,应该立即予以驳回起诉。

面对我方义正辞严、掷地有声的发言,原告方只得低头沉默,案件却在继续往下审理进行着。虽然案件表面上继续往下审理,但原告方在法庭上却是处处被动、无力对抗,审案法官内心也已是勉强支撑而已。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仍不甘心失败放弃,继续坚持,绞尽脑汁地想出了一个以审计核账等多种手法设法接活证据链的主意。而审案法官仍继续支持原告主张,推进案件审理。

对此,我方分别以代理律师名义和第二被告龚某燕本人的名义,向相关法院领导制发了两份书面抗议信,强烈抗议法院违法受案审案。

面对我们所代表的被告方的理直气壮,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感召之下,最后,原告方终于放弃违法诉讼,及时悬崖勒马,撤回错误起诉。

本案最终以表面形式上的原告撤诉结束了这场荒唐的闹剧!深圳市旺某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赖某鸣、龚某燕和刘某香返还占有单位财产案就此不了了之。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重点攻击的对象是法院的违法受案审案,涉嫌人情枉法,大肆强调其违法,以此“声东”迫使法院放弃支持此违法诉讼,从而达成打败原告的“击西”目的!故此,在庭辩时,我们断然将本案诉讼的主攻矛头直接指向法院受理审理本案是严重错误违法的,大肆强调、高调申明本案明显存在涉贪枉法嫌疑。同时,我方表现出誓与支持荒唐起诉的枉法行为抗争到底的勇气,这不仅使原告充分感受到承受违法诉讼的压力,也使审案法官感受到继续审理违法错案的职业风险,不再继续审理本案,更不贸然作出错误判决。

由此,汪腾锋团队律师作为代理律师采用的“声东击西”之计完美收官,我方委托人龚某燕幸运地保住了其亡夫遗留下来的数百万元巨额财产……

结案启示:

其实,本案委托人龚某燕的亡夫赖某鸣究竟是否拖欠或占有其生前工作单位的财产,我作为代理律师根本无从知晓,也无须知晓,我们的职责就只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竭尽所能,依法维权!

当然,我们作为执业律师,帮助委托人解决法律上的困难和为其解脱困境,一定是以合理合法的途径、方式和技巧。既然法律上有起死回生之策,案情有蒙混过关之桥,那么,我们作为受托代理律师,自当竭尽所能依法帮助。只不过,在本案中采用的“声东击西”计策,是充分运用了艺术诉讼技巧的表现,巧在抓住审案法官如坚持继续审理原告违法错案,面对被告方穷追不舍的精神,势必要承受涉嫌人情枉法的责任后果的畏惧心理,将应诉的重心和攻击的矛头,直接对准审案法官施加压力,对其进行多层次、全方位交涉:针对性抗议、投诉、举报,强有力的连环攻击。最终戛然终止了错案的继续发酵,为委托人轻松化解了巨额财产损失风险,使得委托人的巨额财产未受分毫损失!

如果按常规诉讼技法将法律博弈重点放在与原告当事人求证死者赖鸣是否侵占了公司财产这一事实上,按部就班地进行法庭论辩,却不敢直接挑战涉嫌人情枉法的司法者,则即使你拼尽浑身解数努力争取也难以扭转乾坤,改变败局!因为,依据民事案件审理裁判的证据盖然性原则,无论如何,占有优势地位的原告方,通过牵强附会的各种手段,总是可以找出一些似是而非,也许大概差不多的“事实证据”,而对违法程序错误早已漠视不理的审案法官,自然而然就会顺水推舟判决原告胜诉的(此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屡见不鲜)。由于我方将诉讼博弈争斗的对象直接锁定为法庭受案审案程序的严重错误,迫使原告因畏惧牵连审案法官遭受职业风险而主动放弃错案,从而最终为被告获取了实质胜利。这再次印证了作者艺术诉讼技法的神奇功效与魅力!

附:龚某燕返还财产案相关材料

起诉书

原告: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蛇口XXXXXX

被告:赖某鸣,男,汉族,1963年5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6305xxxxx,住深圳市蛇口XXXXXX

被告:龚某燕(赖某鸣之妻),住深圳市蛇口XXXXXX,电话:137983xxxxx

被告:刘某香(赖某鸣之母),住深圳市蛇口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财产共200万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2月,原告承接中港四航局某某防堤工程第一标段的抛填工程和中港四航局某某防波堤的抛填工程,并成立三亚项目部,委托被告赖某鸣为项目经理,全权处理该项目的一切事宜,包括人、财、物的调拨,该项目进展顺利。2005年2月,原告清理三亚项目财务,从银行对账单发现,被告赖某鸣从公司项目账户提取资金共200万元由其个人及家属(即被告二、被告三)占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虽承诺愿意返还所占公司财产,但迟迟不予行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

2005年3月7日

起诉书

原告:深圳市蛇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蛇口XXXXXX

被告:赖某鸣,男,汉族,19XX年5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6305XXXXXXX。

被告:龚某燕(赖某鸣之妻)。住深圳市蛇口XXXXXX。电话:137983XXXXXX

被告:刘某香(赖某鸣之母),住深圳市蛇口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财产共110万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2月,原告承接中航某某局三亚西防堤工程第一标段的抛填工程和中航某某局三亚南防波堤的抛填工程,并成立三亚项目部,委托被告赖某鸣为项目经理,全权处理该项目的一切事宜,包括人、财、物的调拨,该项目进展顺利。2005年2月,原告清理三亚项目财务,从银行对账单发现,被告赖某鸣从公司项目账户提取资金共110万元由其个人及家属(即被告二、被告三)占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虽承诺愿意返还所占公司财产,但迟迟不予行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蛇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2005年3月7日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某某有限公司诉赖某鸣、龚某燕、刘某香返还财产纠纷两案中被告龚某燕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这两个案件涉及的经济活动错综复杂而且主要当事人赖某鸣已经死亡,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就我们初步掌握的案件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原告起诉犯有严重程序法错误

两原告都是以赖某鸣在担任其所谓的“三亚项目部”项目经理期间侵占了公司财产为诉因在2005年3月7日提起诉讼的,然而赖某鸣在2005年1月29日已经死亡。即使在原告诉称的所谓侵占财产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假设原告不知道被告已经死亡,根据民法自己责任原则,他们起诉的适格被告应是赖某鸣的遗产继承人。显然,原告在明知赖某鸣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故意违法起诉,因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不仅知道赖某鸣已经死亡,而且还参与了死者的丧事,显然今天这种不伦不类的起诉是一个事前谋划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如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应该通知原告更换被告,若原告拒绝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前不久,陕西省某某一基层法院把死人当被告作出判决,被当作笑话在网上广为流传。为避免类似的荒唐事在深圳重演,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们强烈要求法院立即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原告旺某某公司和蛇口某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它们在2002年至2004年分别承包三亚防波堤部分工程后,虽然各自成立了三亚项目部,但都是委派赖某鸣当项目经理,而旺某某公司还把部分工程转包给赖某鸣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恒某水电技术有限公司。两原告做出这样的人事安排,其动机目的暂且不说,但事实上使得案件所涉的经济活动极度繁杂。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项日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力,包括选择施工作业队伍,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等等。享有如此广泛的权力,又兼任两家公司的项目经理和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三家公司的经济活动混杂在一起,要想对赖某鸣的工作有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必须要有权威中立的审计机构对各家公司各个项目进行独立完整的审计核算,或者至少应该有项目经理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认可的内部核算资料作为依据。现在原告随便从工程项目的经济往来账目中抽出几张单据,就一口咬定赖某鸣侵占公司财产,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显然使得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证据严重不足。

如果具体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所涉的经济活动,都是赖某鸣作为项目经理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根本不能与所谓侵占行为直接挂钩。首先,两原告计算诉讼标的额(即赖某鸣侵占财产的数额)的证据是现金支票,但这些现金支票只能说明赖某鸣为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支取了大量现金,而在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下,大量的现金支付是完成任何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所必不可少的,据我们得到的不完整的证据显示,常年在赖某鸣指挥下工作的施工作业队伍就上百人,仅用现金支付工资一项一年就达数百万元,更不用说海上作业所需的船舶和其它大型设备的租金、维修费等项目日常开支也多是现金支付的。其次,原告提交的一张取款31万元的现金支票附有一张赖某鸣的私人银行卡账户就是认定赖某鸣据为己有了,但是我们从赖某鸣的遗物中检索出来的零星证据却表明,赖某鸣的上述私人账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属于其个人私用的,大量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甚至无关的经济往来都是通过赖某鸣的私人账户进行的,而且赖某鸣通过其私人账户支付出去的每一笔款项都有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龚某或丁某的亲笔指示或授权。通过赖某鸣或许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而刻意留下的这些零星证据,我们可以大致的得出结论,龚某和丁某指示赖某鸣以项目经理的身份从公司账户提取现金,然后用私人账户转账或者直接用现金无折存款等方式,向龚某和丁某二人以及他们指定的其他人支付大量款项,几年下来不完全统计竟数以百万记。也就是说,他们让赖某鸣身兼不同公司的几个项目经理的职务,只是方便他们把赖某鸣当作工具,进行大量的违反财经纪律甚至是涉嫌经济犯罪的经济活动,而这一切随着赖某鸣的突然死亡,我们已经很难查清全部事实真相了。我们怀疑赖某鸣的突然死亡很可能与这些活动有某种内在的因缘牵连,也许只有刑事侦查机关插手,才会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时候,对此,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如不对上述的程序严重违法的起诉裁定驳回,则应在初步核查发现这些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办事,立即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侦办。

赖某鸣生前听从原告的安排身兼数职任劳任怨,而且任由他们当作工具使用,然而他死后,原告却背信弃义把侵占公司财产的恶名强加在他头上,原告的行为实在有悖为人处事的基本道义。事实上,与原告指控赖某鸣侵占公司财产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相反的是,倒有充分证据表明,两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扣留了本应该由赖某鸣享有、现在应偿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的大量财产权益。首先,旺某某公司把部分工程转包给赖某鸣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恒某公司,所涉及工程款近500万元,并没有结算付款,赖某鸣作为成都恒某公司事实上的唯

一股东,其应得利润可想而知;其次,赖某鸣身兼几个项目经理,而且参与了原告其它很多项目的策划、管理工作,他的薪金报酬以及根据项目承包合同应得的奖励奖金等等,原告至今没有向其合法继承人清算支付;此外,赖某鸣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龚某、丁某等人之间还有私人合伙造船等数起合作投资行为,现有证据能证明的出资额就有46万元,作为重要投资者的赖某鸣的经济利益也未清算结付,同样存在被隐瞒侵占的嫌疑。针对这些被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侵占的巨大经济利益,赖某鸣的合法继承人龚某燕保留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的权利。

三、原告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不当,严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即使退一万步说赖某鸣侵占了公司财产,原告的诉讼行为仍然在在严重的错误。首先,原告据以计算所谓侵占数额的现金支票有三张的日期是2002年12月或2003年1月,在原告2005年3月7日起诉时诉讼时效己过。原告更严重的错误是,被它们指控侵占财产的赖某鸣已经死亡,而其继承人最多也只应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然而原告却在没有确定赖某鸣的遗产范围的情况下错误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己经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就我们的委托人本案被告之一龚某燕来说,她与赖某鸣在2004年5月25日结婚,被查封的四处房产中,旭飞花园和南山新一代国际公寓两处完全是龚某燕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中旭飞花园是2002年龚某燕自己购买的,新一代国际公寓则是龚某燕2003年独立购置的。另外蔚蓝海岸一处的房产是赖某鸣、龚某燕二人2004年结婚前各付一半首期共同购置准备结婚用的住房,因此这一半首期款也是龚某燕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有荔园大厦的房产才是赖某鸣婚前自己购置的房产。显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荔园大厦和蔚蓝海岸房产的一半才属于赖某鸣的遗产范围。然而原告滥用诉权,申请查封了龚某燕的合法个人财产,更有甚者,还查封了龚某燕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个人账户,使其生活一度陷入困境,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因错误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给龚某燕造成的一切损失。

代理人:汪腾锋 2006年1月12日

强烈反对进行违法审计的意见

某某区人民法院:

蛇口某某公司、旺某某公司诉龚某燕等侵占财产两案均经两次开庭审理已过三个多月,现在原告又提出所谓审计主张,被告坚决反对这种无理违法的要求,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现在提出审计申请,严重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审计,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预交审计费用,提供相关材料,否则,作为对相关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申请审计,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的质疑和法官的提问,又拒绝提交完整的原始账册,现在竟然出尔反尔提出这种违法请求,完全是想逃避其依法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

其次,原告曾在庭审中向法庭声称,原始账册要么是根本就没有,要么是灭失了,始终无法提交完整账册,这些都有庭审笔录为证。然而原告时隔这么久又提出对公司账册进行审计,如若原告现在擅自提交出所谓公司财务账册资料,那绝对是其在庭审后伪造的。原告显然想在主要当事人赖某鸣己经死亡,各种账册资料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混淆是非,以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审计依据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就绝对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无论是原告在庭审及庭前为制造假案而恶意隐瞒了原告原始财务账册资料拒不提交,还是如今为逃避可能不利的司法裁判结果而恶意伪造出所谓的财务账册资料,在案件经两次开庭审理休庭三个月后,且早已超过一审审限期才提出财务审计主张,十分明显已属严重违法,贵院作为庄严的人民司法机关决不能执法违法地不讲法律的严明规定去满足原告的要求而作违法审计,而应依法据实尽快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否则,如果法官一味姑息迁就原告的违法强求,我们必将行使进一步抗辩、申诉甚至投诉的权利。

被告代理人:汪腾锋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05)深某某民一初字第733号

原告深圳市蛇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被告龚某燕,女,汉族,19XX年10月X日出生,住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452522XXXXXX。

被告刘某香,女,汉族,19XX年6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蛇口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蛇口某某有限公司与200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蛇口某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蛇口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为7755元,保全费6020元,合计13775元。由原告深圳市蛇口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蔡某某

审判员:林某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某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钟某某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05)深某某民一初字第734号

原告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被告赖某鸣,男,汉族,19XX年5月X日出生,现已死亡。

被告龚某燕,女,汉族,19XX年10月X日出生,住深圳市XXXXXX。

被告刘某香,女,汉族,19XX年6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鸣、被告龚某燕、被告刘某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某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为10005元,保全费10520元,合计20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蔡某某

审判员:林某某

代理审判员:陈某某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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