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安居里的找律师骗,安居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1:35:40

俗话说“安居乐业”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

“安居”有了硬性条件:购房资格

有些不法分子便盯上了这一点

日前,东丽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四名被告人刘某、陈某、路某、王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并处罚金。

【房产】花钱就可以代办购房资格?这几个“业内人士”被判了……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购房人赵某等三人因房屋限购政策出台而不具备购房资格。后被告陈某欲为赵某等人办理购买房屋资格,2018年4月陈某联系到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收取人民币900元费用后。又从其他途径购得赵某等三名购房人虚假的集体户口首页、户籍证明等证件。后将伪造的证件交给刘某。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路某、刘某、陈某前往本市东丽区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路某向赵某等人收取好处费75000元后,刘某、陈某持伪造的集体户口首页与个人页、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后三人将赃款俵分。同日19时许,因得知房屋项目部欲报案处理,被告人刘某、陈某、路某害怕事情败露,将赃款全部退回赵某等人。

被告人刘某、陈某、王某、路某

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该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存在自首

立功的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路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天津高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