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中,由于征收流程,征收环节较为复杂繁琐,所以为了广大被征收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征收具体情况,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会拟定并发布很多份文件,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会在征地拆迁中陆陆续续地看到或是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这些文件中,有的只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有的则会直接对被征收人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看到或是收到这些文件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对于有问题的文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实践征收中,哪些文件会对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呢?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哪些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不可诉的文件都有哪些
1、土地征收预公告
土地征收预公告主要出现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等内容。
想必大家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到,这一份土地征收预公告并非是正式的,而是先将相关事项提前告知大家,所以,这一份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只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因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就不具备可诉性。
2、征地批复
征地批复是征收方在完成前期征收工作后,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征地,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时,而产生的一份文件,也就是说,征地批复属于阶段性文件,所以一般情况下,征地批复是不具有可诉性的。
不过,虽然征地批复文件不可诉,但如果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决定不服时,则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批复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因为,有没有征地批复则意味着此次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没有,那说明就是违法征地,被征收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权益了。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拆迁中同样也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有的被征收人就会觉得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所以就想针对该文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且该文件只是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一般是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的。
也就是说,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具有可诉性的文件,一般具有可诉性的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1、土地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征收公告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需要向被征收人下发的一份文件,这一份文件虽然与前面的土地征收预公告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完全不同。土地征收公告是正式文件,预示着征收工作将正式开始,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一般针对的是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那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可千万别坐着干等。一般而言,征收补偿决定是具有可诉性的,因为自被征收人收到该文件起,该文件就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决定时,如果对文件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是否可诉,但因其性质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性质差不多,所以,原则上来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应当是可诉的。
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而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该文件不光会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绝大多数都会出现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中。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针对的是违法建设者,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收到该文件,那说明房屋被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了,不过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可不必慌张,因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
如果被征收人或是其他当事人对该文件不服,那么则是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不过,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不可诉的文件中,虽然原则上来说征地批复或是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可诉性,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批准、方案都不可诉,如果该批复、方案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那么则还是可以针对批复、方案提起诉讼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一旦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千万不要坐着干等,也不要自行提起行政诉讼,毕竟征地拆迁问题涉及很强的专业性,避免浪费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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