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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整理及解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30 11:25:38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整理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也就是说法律对权利人的诉权规定了一个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间权利人再起诉,债务人就可以诉讼时效届满来拒绝履行原有的债务,且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即丧失了胜诉权。

(二)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还能否起诉呢?

答案是肯定的,虽超过诉讼时效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那么法院受理后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如何处理呢?

法院受理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使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并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二、我国目前适用哪几种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对个别情况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时效是一年,在仲裁阶段如此,到了法院阶段依然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则。

三、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整理

(一)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六)合同被撤销,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八)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九)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四、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某一时间内,出现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整理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中注意以下情形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4、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5、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7、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情形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五)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六)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八)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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