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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找律师索赔,丧葬费分配儿女纠纷判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20:29:56
三名子女诉请七旬继母分担父亲丧葬费,看法院如何判?

我们民间总说,继父继母不好当,孩子不是亲生的,很难一条心。事实上,在现实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确实常常会发生法律纠纷。近日,重庆丰都县的熊婆婆,二婚的老伴才刚刚去世,转头就被三名继子女告上法庭。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熊婆婆和李大爷是再婚夫妻,2017年8月,双方在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李大爷与前妻育有的两儿一女,在李大爷再婚时均已成年。

2022年4月,李大爷去世后,三名子女主持操办了丧礼,并支付了丧葬费用3万余元。不过随后,李大爷的女儿领取了社保支付的安葬费7000余元和抚恤金3.2万余元。

原本事情至此,已经圆满结束了,三名子女领取的安葬费和抚恤金足够抵消李大爷的丧葬费用,所以就算他们和继母感情一般,也不至于将其诉至公堂,索要丧葬费。但不巧的是,偏偏在办丧期间,发生了一场意外。前来帮忙的村民陈某,在干活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陈某的家属要求李大爷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两家约定,由李大爷的三个子女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等费用7万元。

李大爷的三名子女赔付了陈家7万元,可怎么想都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就提出,熊婆婆作为父亲的现任配偶,也应该为此承担父亲的安葬义务。可熊婆婆根本拿不出钱来,于是三名继子女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熊婆婆支付丧葬费用及死者陈某赔偿金总和的四分之一。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三原告作为李大爷的成年子女,在其死亡后按照民间习俗对其进行安葬,是三原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熊婆婆虽系李大爷的现任配偶,但因其已75岁高龄,本就需要人赡养,加之其无儿无女,原告方又未举示证据证明熊婆婆现有充裕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保支付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已由原告方领取,故三原告请求熊婆婆分担安葬费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生前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也涵盖了父母百年之后妥善办理安葬事宜。

回到本案中,三名原告对父亲进行安葬,这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由三子女承担李大爷身后的安葬事宜,没有任何问题。那么,有人要问了,作为死者的合法配偶,熊婆婆难道没有安葬李大爷的义务吗?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助的义务,虽然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后自然解除,但夫妻的扶助义务应至死者出葬时止。故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理应承担丧葬费用。

也就是说,作为李大爷的合法配偶,熊婆婆确实有责任承担李大爷的丧葬费用。但与此同时,根据当葬费和抚恤金的继承顺序,如果要求熊婆婆承担当葬费,那么李大爷名下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应该由熊婆婆继承。

因为抚恤金本来就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然而在本案中,李大爷的子女领取了安葬费和抚恤金,现在又来向熊婆婆索要安葬费和赔偿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且,熊婆婆年事已高尚需他人赡养,且无儿无女孤老无靠,根据现有生活状况无能力履行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三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兼顾了法理和人情的明智判决。

最后,还有人提出,熊婆婆如今年事已高,无人照看,那么这三位继子女,有没有赡养她的义务呢?

依据《民法典》,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熊婆婆与李大爷再婚时,三位子女均已经成年,所以熊婆婆没有对他们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所以如今三名继子女在法律上也没有赡养熊婆婆的义务。

不过,人都是有感情的,在法理之外还要兼顾人情,三名子女即便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也不应该在继母已经年老无依的情况下还将她告上法庭,这种做法实在令人伤心。

最后,希望借由本案,劝诫广大网友,就算我们不能做到“养吾老以及人之老”这种境界,但至少对待跟自己身边的老年人,也请尽量多些善意,少些算计,这样才能营造出尊老敬老的和谐社会秩序,为青年一代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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