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为规范法院的保全行为,均衡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通过“事中救济”的方式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全复议、解除保全与执行救济共同构成了财产保全的救济程序体系,因此,笔者将在本文梳理财产保全的相关救济路径。
一、财产保全的救济路径
(一)解除保全程序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执异275号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的规定,本院对青海莱麦丹工商贸有限公司、马显云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的诉讼财产保全案件已经作出了(2021)青01民初70-1号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且经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作出了(2021)青01民初70-2号驳回复议的民事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实施解除保全冻结的措施,执行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并无不当。
(二)对保全标的物予以置换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91号认为:对于俊江公司称其多次申请以预售房产、保险公司的担保更换保全措施,但雷贤金拒不同意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内容,人民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的前提之一是其他财产需有利于执行,俊江公司虽然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但已被保全的现金账户比其欲提供的预售房产及保险公司担保更便于执行,且在俊江公司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后,雷贤金亦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故一审法院认为,雷贤金不同意变更保全标的物系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被保全人可以选择性使用解除保全措施与对标的物予以置换。被保全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民发言裁定解除保全。同时,被保全人也可以选择对已保全标的物予以置换,若被保全人提供的财产担保与原担保财产等值且有利于执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裁定变更保全物。
(三)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1、法律规定
《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规定解读
第一、保全当事人可向作出保全裁定法院申请复议。第二、保全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因保全裁定属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复议属于事中救济,复议的过程不能对裁定的效力产生效力。第三、可以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主体只限于保全当事人,并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主体。
3、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25号认为:“成都置信公司系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2019)陕民初16号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成都置信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寻求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四)保全行为异议
1、法律规定
《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2、法律解读
第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并不限于保全当事人,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第二、保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后,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行为异议的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继续实施。第三、保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3、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101号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新疆高院将保全案件指定铁路中院执行,黑金时代公司不服铁路中院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认为该院冻结的周源山煤矿的采矿权,价值在4亿元以上,已能够实现保全目的,冻结银行账户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并且已超标的采取保全措施。黑金时代公司所提异议,属于对铁路中院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服,应当依照执行异议程序,由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五)对保全标的的异议以及异议之诉
1、法律规定
《保全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2、法律解读
第一、保全裁定实施中案外人可以提出实体异议;第二、案外人异议作为保全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因此,案外人基于保全财产的实体权利不能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仍需经过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对于审查裁定结果不服,才可以向保全法院起诉。
3、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一审法院保全查封的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冀百站与宏业达公司“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经查,……且冀百站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房产的补偿款,属于金钱债权,其诉讼争议标的亦非房屋。在此情况下,将案涉保全查封的房产视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内的财产,未经实体审理,尚不足以认定。杜海滔基于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案涉房产、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等主张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对其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二、保全裁定复议与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的适用区别
在对保全裁定本身不服即认为保全裁定本身有错误的情况下,保全当事人应当是就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在对依据保全裁定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时,应当就该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是对执行行为涉及的具体财产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应当提出案外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即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可以就保全裁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就保全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是案外人不能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但可以就保全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针对执行行为指向的标的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结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保全财产线索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保全标的物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例如案外人异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等。就财产保全过程中救济,作为保全当事人及案外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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