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先后毕业于中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英国华威大学。广东省优秀公诉人、广州市十佳公诉人,广州市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冠军,广州市法学会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中华大地,正常的生产生活被迫中断,诉讼活动亦受影响,为切实保障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诉讼中止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中止审查制度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
抗击疫情、人群不能聚集的举措给正常诉讼活动带来严重影响,有些影响案件质量,比如无法实地走访调查或者无法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些则直接影响诉讼进程,比如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缺乏远程视频提审系统的地区无法直接提审,导致起诉工作无法完成;又如开庭审理时,对鉴定意见有疑问,鉴定人必须出庭,而鉴定人因为无法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因为感染肺炎无法到庭。
针对疫情中出现总总诉讼困难或诉讼不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案件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尽量不当面进行,但同时又强调,办案期限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2018年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12月30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取消审查起诉阶段中止审查的规定,适用诉讼中止没有法律依据。
这场疫情必然引发我们深思,如果出现大规模的疫情爆发,令生产生活包括诉讼活动完全陷入瘫痪,缺乏“诉讼中止”或“诉讼中断”法定事由的刑事诉讼活动如何完成的问题,和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刑事诉讼活动也必然存在诉讼中止的情形。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止并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诉讼活动被迫打断,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除审判阶段,中止审理具有法定理由外,其他诉讼阶段却因无法可据而存在两难:一方面,该诉讼活动确实无法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限依然生效。其结果,必然导致程序违法。
我国审查起诉诉讼阶段和侦查阶段是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遭遇洪水、飓风、地震、火山爆发、疫情爆发等已经严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此时,受灾人员需要转移,办案系统可能瘫痪,继续审查起诉已事实上不可行。例如汶川大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诉讼无论在哪个阶段都会面临中止的情形。
中止审查制度的设计
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中止审查制度,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三个问题,即:发生不可抗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疾病而无法参与诉讼。曾经的中止审查制度重点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碍等丧失诉讼能力两种情形,但没有对“不可抗力”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虽然自身没有丧失诉讼能力,但危害他人健康的情形作出规定。中止审查制度启动条件应当在过去的基础上有所扩大,将不可抗力以及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纳入。
设计中止审查制度应考虑该制度带来的不利因素。中止审查制度可能带来三种不利因素:其一,案件一旦中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损,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时;其二,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例如被害人因为刑事案件不结案而无法主张其民事权利,因案件被冻结的财物迟迟得不到处理可能丧失其原有价值;其三,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外部评价受到影响。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久拖不决,不利于对案件侦查质量及时评估,影响办案机关的公信力。
基于以上理由,中止审查制度设计框架如下:
一、启动条件
基于三种情形的启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潜逃相对简单、明确。一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即构成启动该程序的先决条件。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罹患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能力或者因严重传染性疾病,其诉讼有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中止审查程序启动则相对复杂。除精神病医学鉴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丧失诉讼能力有相对成熟的鉴定流程和鉴定主体以外,对于嫌疑人因其他严重疾病如陷入长期昏迷状态或者植物人状态,丧失诉讼能力的情形以及因为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不能参与诉讼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认定机构和流程。笔者认为,虽然这两种情形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但是可以要求省级以上医院或者三甲医院出具专业性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启动该程序的先决条件。
因不可抗力启动中止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权威机构评价是否成立不可抗力这一先决条件。现实生活中的不可抗力非常复杂,既有大面积大范围影响的不可抗力,又有小规模小范围的不可抗力比如司法机关大楼遭遇火灾等情形。笔者建议,应当根据地区启动的应急方案等级并根据灾害大小由区县以上政府机关确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检察机关再根据政府机关的确认决定是否启动中止审查。
二、启动主体
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中止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属于依职能启动。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启动该程序可能其他诉讼主体的相关权益,且像犯罪嫌疑人潜逃、丧失诉讼能力的情形一般由其他机构最先掌握情况,故应允许其他主体包括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等具有申请启动的权利。
三、构建中止审查配套程序
启动中止审查程序的同时,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的后续保障。同时视三种情形作出处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督促侦查机关开展网上追逃工作,并将抓获情况及时告知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罹患严重疾病包括传染性极强的病症的,需变更强制措施,以便犯罪嫌疑人接受治疗;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中止审查,需要具体分析羁押是否必要。如果遭遇重大疫情或者自然灾害,而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法定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一般不考虑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此时全社会工作重心在组织救灾,在社会处于复杂无须时期,对被羁押人员的社会危险性评价应当更为慎重。在遭遇小范围不可抗力例如检察院大楼火灾等只是影响检察工作的情况下,则应倾向考虑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因为中止审查而使犯罪嫌疑人在未审判前就长时间丧失人身自由。同时还需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一旦其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期限,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遭遇不可抗力,虽然主要是自然灾害,但也存在基于人为因素产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引发政构瘫痪等,可能持续时间很长。如果犯罪嫌疑人一但处于羁押状态,且无改变该状态的能力(机构瘫痪),诉讼中止后,若羁押时长超出最终判决结果,应予以国家赔偿。
四、建立中止审查的救济程序
如前文所述,中止审查制度可能损害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各方利益,因此需要设计必要的救济途径。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侦查机关等主体提起复议申请。而检察机关要保障好各方权益,首先就要充分履行告知制度,一旦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就要即时告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允许其提出异议。同时,一旦中止审查的条件消失,比如嫌疑人归案或者恢复诉讼能力,往往也是利益相关方最先掌握情况,应当赋予利益相关方在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提请恢复审查的权利。
五、中止审查的实质判断和程序恢复
应当对检察官决定是否中止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方向指引。检察机关应当考虑中止审查决定作出与否对案件实体产生的影响,需要衡量该案是否属于重特大案件、是否存在被害人众多、是否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等要素。一旦引起中止的条件变更就应当作出恢复审查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2012年以前的刑事诉讼规则没有明确中止审查后如何恢复,实践中带来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因此应当由相应的监督程序保障中止审查后的程序恢复。除了检察机关依职权恢复审查外,利益相关方申请恢复审查如不被采纳,检察官应当说明理由,并允许其向上级检察机关复议。
来 源:广州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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