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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后悔的后果,资本进入律师行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2:56:20

商业资本对于律师行业的觊觎已经好多年了,现在终于下手了,他们挥起了屠刀,有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已经中刀了。我们做律师的必须知道提高警惕。我就将其中的道理一一道来。

一个巴掌拍不响。

一方面律师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造成竞争力低下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能够正常生存,所以就敢突破律师执业底线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逼良为娼。同时他们也会饮鸩止渴,明知道是害处,只要有可能解燃眉之急就可以办理,也不管今后的后果。

另一方面是商业资本,看到了律师行业的巨大利益空间,千方百计要进入律师行业中分得一杯羹。这些商业资本进入律师行业的方式是花样翻新,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总是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觉得有利可图,达到互利共赢的方式进来了。但是这些方式是律师所禁止的行为,即使律师方吃亏了,也会受到投鼠忌器的忌讳,不敢声张,只能自认倒霉。

那些商业资本采用控股、投资的方式进入律师行业内还是比较仁慈的方式;还有一种是专门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方式。你给他干活,律师所还要交定金,制订了严格苛刻的条件,到最后是你白干活,定金丧失,你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大坑,专等竞争力弱的律师事务所,往这个坑里跳。这种坑,已经从坑律师转向专门坑律师事务所了。如果哪家律师事务所掉进这个坑了 ,那就直接倒闭好了。

在这里,我要给相关律师事务所提供个建议:1、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需要各位合伙人一致通过才可以,注意委托代理合同范本的风险防范。2、具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律师事务所负责盖章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好合同,突破规范的合同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才可以,只要有一人反对就不能盖印。3、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通过才可以签署,防范欺诈行为。4、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强业务及各方面的管理工作,绝对不能放任不管,那种把盖印的合同、公函、介绍信、收据随意交给各位办案律师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如果那位律师因为工作失误是需要全体合伙人赔偿的。到了那时,你后悔也来不及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我们作为律师从业者,一定要从自身找出存在的不足,才能够预防纠纷的发生。那些对于律师行业坑蒙拐骗的人及组织固然可恶,但是发生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在于我们律师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觉得我们律师行业普遍存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一直强调律师执业的个人独立性,而不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我觉得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应当与律师执业的独立性有效结合起来,不可偏废。再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并不矛盾。

警惕商业资本的屠刀砍向律师行业

槎山美景,永远青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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