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存在占便宜、薅羊毛的心态。一般情况下,占点小便宜也不会对我们造成多少影响。但是,行为人如果怀着占便宜的心态,在民事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一定构成诈骗罪吗?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笔者就通过孙守恒律师团队办理过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
案情回顾:
为参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杜某(化名)挂靠在A建设公司名下,并以A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B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工程造价约3亿元,双方约定由承包方垫资兴建,并按期办理核算清单。当承包方完成7500万的工程量时,发包方一次性支付6000万元,后续款项按照每月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签订合同后,杜某便自筹资金,并找来另外两名被告人共同组织工程建设。期间,杜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便与另外两人共谋,通过让混凝土供应商虚开送货单的方式虚报工程材料的用量,最终骗得工程款200余万元。在完成2亿余元工作量时,发包方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于是其法定代表人开始想方设法推翻杜某的工程量报价,也正是因此而案发。
之后,杜某与一名同案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名同案犯出逃(后被抓获)。
案件来源:
在杜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经同监室的在押人员介绍,了解到孙律师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些案子中,经孙律师辩护,确实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某也是赶忙要求自己原先的律师带话给家属,要孙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案情。
家属也是非常辛苦,特意从河南赶来北京,找到孙律师咨询。也是因为第一次碰到刑事案件,家属十分焦急,大致讲述案情经过后,孙律师就其中一些没有说明的关键事实进行了询问。经分析,孙律师告知家属,这其实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案件要从杜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切入点,从合同签订主体真实性、合同义务履行、履约能力、工程停工原因、工程款用途、案发后杜某的表现等多角度进行论述,从而达到将案件定性为民事欺诈的法律效果。
能否取保候审:
听过案情分析,家属在委托孙律师团队的基础上,希望律师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但在本案中,基于杜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同时又有同案犯在逃等因素,可知杜某的社会危险性较高,办理取保后也有可能对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产生影响。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杜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并不大。
对此,孙律师也是如实告知了家属,并答应积极提出取保申请。最后的结果也与预期一致,虽然律师积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办案机关并未批准。对于另外两名同案犯,因为其二人并非犯意发起者,在共同犯罪只起到次要作用,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因此,在本所以及其他律所律师的努力下,在侦查阶段成功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为什么不构成合同诈骗:
表面上看,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都存在欺诈因素,但二者其实可以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欺骗内容、欺骗程度上进行区分。总的来说,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合同,签订合同不过是其行骗的一种手段。一旦取得合同相对方的标的物或预付款后,行为人往往会选择携款逃匿、进行挥霍、返还高利贷等。总之,绝大部分款项都不会被用在合同约定用途。
而民事欺诈的本质其实是行为人对合同相对方意思表示自由的一种妨碍。换句话说,行为人意图通过弄虚作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取更多利益。也正因如此,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必然会履行合同,且从合同的整体来看,其违法所得甚至可能只占合同标的价值的很小一部分。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使用虚假身份,合同主体真实,且其具备履约的经济实力,又实际投入到建设工程项目之中,积极履行了合同。反观工程停工的真实原因,是合同双方因工程款等引发的纠纷所致,完全不是被告人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另外,被害人一方也没有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仍欠付被告人一亿余元,给被告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可见,在案证据并不能排他的证明被告人杜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讲,三被告人确实让供货公司虚开了送货单,并以此虚报工程量,骗取了工程款。但是,行为具有欺骗成分并不代表一定构成诈骗犯罪。杜某等人虚增工程量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合同的履行产生负面影响,且违法所得仅占合同标的的很小一部分,这显然与合同诈骗中的“无中生有式”的虚构事实具有显著区别。因此,杜某等三人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民事欺诈。至于被虚增的工程款,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应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
法院判决简述: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未超出民事欺诈的范围,综合被告人主客观表现,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最终,三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决无罪。
案件总结: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虽然都有欺骗成分,但二者不能等同。如何给行为定性,需要我们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前提,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如果行为被定性为民事欺诈,就应该通过民事途径定争止纷,而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进行过多干涉。感谢大家阅读,欢迎评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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