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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直接找律师,工地工伤直接找律师可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7:54:38

有过仲裁、诉讼庭审经验的人,或者有过向律师咨询经验的人会不会有一种感觉:律师说的一些内容我听不懂。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是“法律语言”和“日常生活语言”之间的区别。

就“工伤”来讲,日常生活语言中只要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都都可以表述做工伤,更接地气一点的表达就是“干活”中受伤。尤其是大量在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工地工人,在向律师咨询时会用这样的表达方式:在工地上干活受工伤了,老板不付医药费怎么办?

而在“法律语言”中,“工伤”就有了它的特殊含义,只存在于劳动关系中。而劳动关系之外因工受到伤害的则属于人身侵权,比如在劳务、雇佣关系当中。关系不同、伤者可主张的权利不同,救济渠道亦大不相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雇佣

劳动关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中的当事双方在法律上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而劳务和雇佣的基本含义在多数场景下是一致的。劳动关系之外的,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接受一定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的一般属于劳务(雇佣)。

两者权利义务上有一些明显差别:劳动关系不能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劳动关系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在工作上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劳动关系下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下则不强制要求。

救济渠道:工伤认定与司法诉讼

劳动关系下因工受到伤害的,构成法律上的“工伤”。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认定属于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其中医疗费等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保险支付的相关项目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向认定部门提交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之后凭仲裁裁决再次申请认定。

“干活”过程中受伤,找谁赔偿?同是工伤,起诉或仲裁怎么选

而劳务或雇佣中受到伤害的,不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立案申请。起诉的对象是“雇主”。雇主通常就是向雇员支付报酬的个体,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下支付报酬一方仅仅是接受雇主的委托进行转账操作,因此还需要从招工、工作内容安排、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不得不说的是,遇到相当一部分打工者在受到事故伤害时,竟然说不清楚自己的雇主是谁。这种情况经常存在于经乡邻介绍出去工作的群体中,最后干脆把介绍工作的、转账支付报酬的、分组管理的“工头”等等对象一并起诉了,这无疑会使维权过程多绕不少弯路,增加诉讼成本。

责任划分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中,没有“过错”为前提。只要是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均可以依法享受有关待遇,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核算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则要划分“过错”。对于此部分“过错”的划分法律经历了一定的变化。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字面意思理解,可以得出“雇主有过错的才赔偿”的结论。也就是说假如雇主不存在过错,受伤纯粹是因为提供劳务者一方自己疏忽导致的情况下,伤者要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了。要求老板承担医疗费或者其他赔偿都是没有依据的。当然该规则的一个前提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干活”过程中受伤,找谁赔偿?同是工伤,起诉或仲裁怎么选

而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约束劳务受伤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字面意思理解,不以雇主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一律可以先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两相比较,新的规范可以说颠覆了原有制度,对提供劳务一方附加了更高的安全生产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除了《侵权责任法》,但对该条规范予以吸收,采用了同样的规则原则。同时对第三人侵害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到事故伤害的,明确规定可以向雇主主张“补偿”,雇主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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