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南京市减刑辩护律师找哪个,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开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7:19:57

11月29日上午,上海“冰柜藏尸案”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历时近4个小时,被告人朱某详细供述了自己扼死妻子,并藏尸冰柜的经过。案发后,朱某还挪用了亡妻的储蓄钱款,并用其信用卡消费10余万元。3个月后,即2017年2月1日,朱某在父母的劝说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在庭审中,被害人的辩护人认为朱某是有预谋的杀害了妻子杨丽,并且在家属陪同下投案并不属于自首情节。公诉人则认为,朱某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残忍,种种不堪行为不能得到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律师则称,自己主动投案和家属规劝投案都应该属于自首情节,在法律原则上没有区别,都适用于减刑。

庭审的最后,朱某称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岳父岳母,对不起自己父母。他希望审判长尽早作出判决,以告慰亡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做出宣判。

上海“冰柜藏尸案”被告人:杀妻后用其信用卡消费10余万元

案发的楼道口,被害人父母曾在地上烧纸钱祭奠女儿。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资料图

争吵后杀妻

据朱某供述,他曾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商品陈列员,杨丽是普陀区一所小学的教师。两人相识于2013年,2015年底领证结婚,并于2016年5月简单举办了婚宴酒席。

新婚没多久,杨丽就发现朱某有外遇。“她发现我和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保持了半年。但这是我结婚之前认识的女的,后来没联系。”杨丽很生气,要求朱某和外面的女人断绝关系,并写下承诺书永不联系。但其实,朱某法庭上承认,自己婚后还和另一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杨丽没发现。

2016年8月25日,夫妻俩因为装修发生了剧烈争吵。当时朱某提出离婚,杨丽以自杀为威胁,最终离婚不了了之。

2016年10月15日,朱某和杨丽(化名)一起去杭州游玩。当天早上一早,杨丽发现自己之前看中的宾馆已满房,无奈之下预定了西湖宾馆的房间,但此时,杨丽已经有些不悦。

朱某说,自己当天睡觉睡到中午起床,后乘坐高铁,直到下午3点多才抵达杭州,“那时她就不开心了。”

10月16日,由于当天回上海的高铁票都已经卖完,夫妻俩乘坐普通火车回上海,“回家后她就和我吵架,说我整个行程都没有计划好。我就安抚她。”

10月18日早上7点多,夫妻俩又发生争吵。朱某透露:“还是因为杭州的事情,说她不开心,我不想让她再说了,就用双手掐她的脖子。放开她时,她已经没有了呼吸,当时我认为她已经死了。”

杀妻后不断消费

认为妻子死亡后,朱某开始收拾作案现场。

他将杨丽的尸体装入袋中,并放进了阳台上的冰柜里。他在案发后还将家里养的宠物陆续送了人,包括此前养的蜥蜴、十几条宠物蛇等。

朱某说,案发当天,他就用杨丽的手机进行转账,约有3万元。并在之后的日子里,朱某用杨丽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10万多元,包括去海南、南京、甚至韩国首尔旅游。

“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不敢面对杨的家人,一直在犹豫,到底是自杀还是自首。一静下来就开始不断想这些事情,只能不断地消费花钱,甚至和别人开房。”对此,公诉人问他是否用这些消费的方式来麻痹自己,朱某回答是的。

2017年1月29日,杨丽母亲发来微信,说杨父2月1日要过生日,全家人一起吃饭。此时,朱某用杨丽的手机回复了“会去的”。但是杀人的事实即将纸包不住火,朱某当晚想要用自杀的方式来解脱自己,以失败告终。

2月1日中午,朱某把自己父母叫到家中,承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之后在父母陪同下,朱某去公安局进行了自首。

当公诉人根据相关证据指出,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点多,朱某有一笔4万元的转账记录,质问朱某这笔钱哪里来的。此时,朱某才供述称,这笔钱是从杨丽的手机转账而来,当时杨丽已经死亡。至此,朱某推翻了之前10月18日杀人的事实,而是承认真正将杨丽掐死的时间是10月17日早晨。

夫妻俩先后辞职

2016年9月,朱某向公司提出辞职,想换一份薪酬更高的工作。

为何在辞职前未先行找好下家单位?面对公诉人的提问,朱某说,他认为自己一两个月内肯定能找到工作。“直到案发时我都没告诉杨丽我辞职了,我就说公司换了香港老板,可能我要去香港培训。我怕她担心家庭收入会减少,想找到新工作再说。”

没过多久,杨丽也向学校提出了辞职。“她说不想上班,每天面对这么多孩子很累,就想在家待着。”朱某说,他当时陪着杨丽去学校辞职,是因为当时已经开学,如果没有紧急理由,学校只会在学期结束后才会批准。“所以我陪她去,还和学校说是我要去香港发展,杨丽要陪我一起过去。”

当年国庆节后,杨丽就不去上班了,而朱某为了掩盖他已辞职的事实,每天白天就在外面瞎晃。2016年10月15日,杭州之行成为这场杀妻惨案的导火索。

而藏尸的冰柜,是朱某于2016年9月购买的。不过公诉人注意到,朱某家里原本就有一台冰箱,为何还要再添置一台冰柜?对此,朱某回应称,“原来冰箱里放冷冻物品的地方满了,阳台正好有空的位置,就买了冰柜。”

他透露,自己买冰柜是为了存放宠物的饲料。2015年春天起,他开始养蜥蜴、蛇、蜘蛛、青蛙等一些宠物。

他还说,为了实时看到这些宠物的存活情况,他在家里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与他的手机相连。但他也承认,摄像头显示画面也能看到冰柜。

公诉人:朱某对亡妻种种的不堪,是对生命的漠视

在庭审中,审判长归纳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三点:1、被告人是预谋杀人还是由夫妻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2、被告人在家属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投案是否属于自首情节;3、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认为,这起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由于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案是有预谋的杀人案件。被告人作案动机究竟是什么?公诉人表示,不能用猜测来代替法律判决,还是希望被告人在法庭判决之前,把真正的心里话说出来。“今天很特别,昨天是被告人三十周岁生日,今天是他三十岁的第一天,希望在判决之前,被告人能真正把心里话说出来,给被害人及家属有一个交代,让他们从痛苦疑惑中走出来。”

同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家属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但是,他的自首行为不能得到从轻处罚,因为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作案以后被告人所表现出来的对亡妻种种的不堪,无论是对尸体的处置方式,还是对对妻子财产的处置,都是对生命的漠视。

“我没听到一句被告人描述和妻子的恩爱,也看不出被告人发自内心的对妻子的忏悔、对被害家庭的忏悔,被告人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行为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公诉人说,被告人是迫不得已才投案,虽有自首但情节恶劣,请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被害人律师:杀人后的冷静处置,明显早有准备

被害人杨丽的辩护人认为,杨丽已经死了,无法说出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是从本案的蛛丝马迹还是可以得知,朱某不是激情犯罪。“如果是激情犯罪,他不可能眼睁睁地看着她死去。”按照朱某更改后的供述,杀人行为发生在10月17日,那么仅仅几个小时的时间,朱某就能完成藏尸、转账、伪装杨某回微信等行为,明显早有准备。

关于是否有自首情节,上述辩护人表示,朱某系主动投案没错,但是没有如实供述,朱某对于作案时间等一些细节供述不实,而且朱某在案发后还购买了一个高端摄像头,镜头正好可以监控到冰柜,但朱某在笔录中,将这个摄像头和案发之前购买的摄像头混为一谈,统称为“装修后买的”。所以,该辩护人认为朱某的行为不能算自首情节。

“所谓自首应该自己主动投案,而朱某是在家庭父母的规劝下投案,不是他主观意愿。如果是主观,应该在案发以后就主动投案。因此他不具有自首情形,不能适用从轻和减轻的处罚。”

被告人律师:自己主动投案和家属规劝投案都应该属于自首情节

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这是一起夫妻间因为琐事争吵从而酿成悲剧的案件,属激情犯罪。被告人情绪失控,对被害人死亡未采取积极措施。“因为家庭矛盾引发,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不同。”

该辩护人称,自己主动投案和家属规劝投案都应该属于自首情节,在法律原则上没有区别,都适用于减刑。根据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该辩护人透露,朱某有两次委托他人表达了想要赔偿被害人家属,最终因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赔偿未达成。

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案发后朱某表现的种种极端行为,比如用冰柜装尸体,该辩护人强调那是因为被告人惧怕,所以选择隐藏自己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购买冰柜及与死亡相关书籍的行为,该辩护人认为,这与被告人杀人没有必然联系,且用冰柜藏尸的行为早有案例,并非书中首创,因此不能认定朱某是蓄谋从书中学习这一手法。

朱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说:“我在2016年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对不起我的妻子杨丽,对不起我的岳父岳母,对不起我的父母。我辜负了杨丽对我的感情,辜负了岳父对我的期望。如果可以选择,我愿意用我自己的生命换回我妻子杨丽的生命。我追悔莫及,我知道用任何方式也无法弥补对岳父母造成的伤害,我希望审判长尽早给我一个判决,以告慰我的亡妻。”

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