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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被强拆后,都是怎么赔偿的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7 13:39:0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在签约期限内没有协议的,征收方需要先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没有搬迁,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要想尽快拿到土地,就得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的材料,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才可以实施强拆行为。

  但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常常会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时,直接在半夜或是趁当事人不在家便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这种强拆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房屋被强拆后,都是怎么赔偿的?

  房屋被拆除后,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报警,让警察出警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他们出具出警回执单,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报警时需要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以免他们以各种理由出警后,想要起诉手里却没有证据。

  其次,房屋被强拆后,需要对强拆后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如果强拆时被征收人在现场,则要尽量将强拆人员拍摄进去,以更好地确认强拆主体。

  在做完上述两项工作后,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所有损失。

  不过,在要求赔偿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被征收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强拆行为违法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申请赔偿之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或是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被强拆后,大家千万不要以暴制暴,可以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向他们要求国家赔偿。

  那么,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

  一般情况下,房屋被强拆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需要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屋内家具等物品的赔偿费。

  除此以外,今年年初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明确,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还有利息、补贴等。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等之外,还可以主张奖励费及补贴费用等。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予这些赔偿的话,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再者就是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后,法院判赔的标准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正常合法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权益。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实践中,如果拆迁赔偿低于这一标准,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则就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再次过通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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