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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找专业的刑事律师推荐,女儿目睹母亲被撞身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9:24:18

发生刮擦后未撤离,

女儿亲眼目睹妈妈被撞身亡

……

最近,

浙江交警发布的一段车祸视频,

引发广泛关注。

很多网友看完泪目:

太痛心了!

7月17日19时许,S9苏台高速台州段前山隧道内发生一起两车轻微刮擦事故。两车损失轻微,本可以快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可他们没有这么做,黑色轿车停在第一车道,白色SUV停在了第三车道。黑色轿车司机冯某开启“双跳灯”后,带12岁的女儿下车。随后,冯某绕到车后打开后备厢,准备寻找三角板。然而,正值车流高峰,就在冯某拿到三角板的一瞬间,另一辆白色轿车飞快驶来,悲剧发生了……

“女儿亲眼目睹妈妈被撞身亡”背后:事故责任怎么定?

冯某被撞身亡,

女儿在摔倒时手部擦伤。

8月2日,

肇事司机朱某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

黄岩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女儿亲眼目睹妈妈被撞身亡”背后:事故责任怎么定?

惨痛的教训令人警醒!

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驾车出门,

这些必备知识不可不知!

Q1

发生交通事故的

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Q2

发生交通事故,

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以该事件为例,该事件包括刮蹭和追尾两起事故:

在刮蹭事故中,若两车车速均符合规定,则黑色轿车可能要负全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向右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黑色轿车向右变更车道,影响了正在正常行驶的其他车道的车辆,造成刮蹭。

在追尾事故中,黑色轿车和白色轿车可能均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该事件中,黑色轿车并非难以移动,但却没有停靠在紧急停车道或道路右侧,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白色轿车作为后车,遇到前车驻车,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依法应负主要责任。若白色轿车存在超速情形,则应依法加重责任比例。

Q3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若造成人身伤亡,

该如何赔偿?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一般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各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赔偿;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Q4

可以看到,

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

如果没有安全意识或处理不当,

极有可能会发生“二次事故”。

如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牢记“九字警句”: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车靠边,一旦发生事故后人员切记不要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车辆能移动的,应迅速将车辆移至右侧硬路肩或者就近出口驶离。

人撤离,无论车辆能不能移动,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最重要,发生事故后,应该迅速转移到右侧护栏外,并面向来车方向。

即报警,在撤离后,立即拨打110或122电话报警。

生命没有彩排,

细节关乎生命,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将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上!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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