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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地区找刑事律师,醉酒殴打民警妨害公务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9:05:00


郑州“豪横”男子酒后打完司机打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2020年12月1日晚,黄某喝醉后,乘坐出租车到郑州市管城区某小区门口,却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秦师傅发生口角并厮打,把秦师傅打成了轻微伤。秦师傅报警后,一位民警和一位辅警赶至现场,在民警对黄某进行制止时,黄某用手抓民警的脸、用脚踹民警的身体,致民警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管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那么,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呢?


郑州“豪横”男子酒后打完司机打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郑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介绍说,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郑州“豪横”男子酒后打完司机打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这里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职务活动,而且需是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即已经着手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尚未结束之前。此处的“职务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执行公务活动的形式合法、公务执行者的身份合法。如果其所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活动,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必须明知对方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或者明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故意加以阻挠、妨害。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之一即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主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方式进行精神上的恐吓。如果行为人不是采取上述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给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可视情况给予行政或者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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