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难免有难处,偶尔借支度一下难关,无可厚非。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人家钱,该还的还是要还。
但是,如果对方有些违法的行为,那作为借款人,该为自己积极争取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积极争取。
那被放高利贷的人凭借条起诉了,哪些部分是可能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点呢?(以下是基于借款事实真实而论,如基础事实不真实,那就不是借款合同关系了,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本文暂且不论。)
第一部分、合同有效
一、本金。
借多少钱,本金就是多少。但是实践中,出借人在出借钱款的时候,可能会先收一部分费用,叫手续费也好,人情费、预收利息等等也好,首先,这些名目在法律上是没有的,出借人收这些费用,缺乏法律的依据。其次,预收利息,俗称砍头息,这部分费用依法是要从本金中扣除的。比如,借款100万,出借的时候直接收了10万的砍头息,只付了90万元,那借款本金实际上就只有90万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利息。
既然称之为高利贷,就是他所收取的利息超出了法律规定。
首先要看借款合同的订立时间。
2020年8月20日是个时间节点,在这之前订立的借款合同,年利率24%以下为合法利率;年利率约定在24%-36%之间,已经按约定付了的利息不支持返还,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调整为24%;年利率约定为36%以上,就是俗称的高利贷,属于非法约定,可以要求调整为24%。
其中的24%、36%,都是以原来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即2015年6月的LPR(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为基数,按4倍和6倍分别来定的。
而LPR是每月更新变动的数据,在2020年8月18日规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后,将固定的6%的基数改为以LPR为基数,则利率变成浮动标准。2020年订立的借款合同,相应变更以LPR为利率基数,其4倍以下为合法利率,6倍以上为高利贷。
标准调整,但理论不变。2020年8月20日之后签订的借款合同,如约定年利率超出LPR4倍以上,仍可以主张以LPR的4倍来计息。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一年期和五年期标准。
三、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超过了还款期限未还款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该标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利息标准来主张。不管有无约定,借款人对于该利息标准,都可以按上一条所述来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外,还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需要考虑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利率之和,是否超过LPR的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部分、合同无效
以上,是基于借贷合同有效。
但实践中,借贷合同并非全部有效,特别是高利贷,高利贷因其利息约定高于法律允许的范围,本身就是违法的,但是实践中,往往也并不止于此。否则,仅仅只是利息约定过高,并不会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为了维护交易和市场的稳定,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只有严格符合法定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那借贷合同无效,是否就不用还款了呢?
不是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所接收的借款还是需要返还,对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的,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诉讼应对
随着法治社会的加快建设,法律的普及力度加大,司法便民化发展也越来越迅速。民事诉讼变得日渐常态化。
个人或者公司,涉及民事诉讼,都是很平常的事情。
所以,做原告去法院立案或者收到传票当被告,都不是特别大不了的事情。不要慌,不必慌。
被高利贷起诉了,也不是丢脸的事,该还的钱要还是一回事,该争取的权益要争取,是另一回事,不冲突。
收到传票和起诉材料,首先,你要确定有没有原告主张的这些事。基础事实都不存在(这种情形在本文中暂且不论),就不单纯是诉讼应对技巧的问题了。
首先,至少要完整地看一遍所收到的材料,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
作为被告收到法院材料,一般包括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原告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等材料。实践中,也有碰到过,被告只收到一纸传票,也不必慌,可以联系传票上的法官助理电话反馈情况,并要求补寄材料。
其次,积极举证和答辩。
建议最好在举证期内向法官寄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如有)。答辩的方向包括多个方面,其一,对程序性问题是否存在异议,如管辖,有异议的需要及时提出。一般管辖在被告所在地。其二,如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存在异议,可以先予以论述;其三,如对本金、利息等有意义,参考前述内容进行抗辩;其四,如愿意调解,可以积极表达调解意愿,争取裁减利息和展期等。
再次,积极应诉。
目前,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有些人包括代理人,一审庭审不去应诉,原告举证不利,事实查不清的,反而判决对原告不利。但是,这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并不是说我个人喜欢诉讼,但我倾向于劝说当事人积极应诉。本人可以不到庭,但至少代理人要到场,因为缺席判决是很难预料结果的,缺席的一方往往比较被动,一旦一审判决缺席方败诉,再二审要求翻案,难度比一审直接争取要大得多。或者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意义不大又折腾。当然,作为被告,往往也不怕折腾。
最后,积极争取调解。
若借款事实存在,调解往往比判决结果更值得期待。调解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达到怎样的结果,只要双方同意,一切好商量。在判决生效前,都有机会。
此外,高利贷往往是职业放贷人所为,若其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积极联系扫黑除恶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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