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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打官司应注意些什么,找律师打官司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23:21:55

近期,咨询请人做事或帮忙导致的法律纠纷较多,这里小结一下,如何厘清各方的责任,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城里的龙某家里空调效果不好,请李四维修,李四一脚踩空,从七楼摔倒六楼,受伤严重,医疗费几十万还不一定打得住,正在诉讼中。

案例二:家住农村的老李请同村的好友张某和他一起去砍树,没提工钱的事,算是帮忙,晚上一起喝酒。不料,树倒下时砸到了张某,张某不幸身亡。张某家属围攻老李,要求赔偿。老李一筹莫展,整体唉声叹气,面对愤怒的张某家属,不知如何办。

案例三:在外打工的小李近年存了些钱,在农村老家建房子,将此项目交给小工程队的负责人赵六做,约定按实际测量的平方数算工钱。赵六手下的农民工罗某浇水泥时摔倒,花去医疗费20余万。罗某起诉赵六与小李要求赔偿,法院判决赵六承担80%的责任,小李承担20%的责任。小李觉得很冤,不是包给赵六了么?怎么我还有责任?

这里,三个案例,都是请人做事,工人受伤产生纠纷,但各有不同。

案例一,个人请个人做事,约定了工钱和任务;案例二,个人请个人帮忙,没有工钱;案例三,请人建房,对方请的人受了伤。

这些情况下,责任由哪方承担?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看双方之间成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案例一,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双方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因工人在工作中自己受伤的,根据双方各自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说,哪方有过错,哪方就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都有责任;

案例二,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民法典》对无偿帮工关系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程承担责任。和我们想的不一样,无偿帮助他人导致自己受伤害的,并不是理所当然由被帮工人(主人)承担所有责任的。因此,免费帮人做事,自己要千万小心才是,否则不仅那顿酒没那么好喝,还可能自掏腰包,自付费用。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让主人多承担一些责任,因为毕竟主人是受益方,如此判决的思路也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好意施惠;

案例三,小李和赵六之间成立承揽关系,赵六与罗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赵六)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己损害的,定作人(小李)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六请的人罗某受伤的,本不能找小李的麻烦,而是应该只起诉赵六,但法院怎么还是判小李承担20%的责任呢?理由是,小李将建房工程发包时,具有选任过失。就是说,承揽关系中,主人如果有定作、选任、指示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各自的过错后,再看到底哪方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这一点,主观性非常强,判决并不统一。所以,有当事人在起诉请问我,姚律师,你看这个能判多少钱?没有人能准确地回答,法官也不能。即使是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决的金额都可能不一样。法庭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后方能确定,个案差别很大。

请人做事,即使只有一两天,也应该考虑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下面是本人经过多年的诉讼实践,总结的一些实用建议:

第一,不要怕麻烦,一定要签订一份合同,很简单的几个条款也行。合同中约定,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承包关系),只需要就这个任务,比如修机器、修房顶、装门窗等,向承揽人付款就行了,相关责任由承揽方自己承担。但是,这样约定了,定作人(主人)一切责任都不要承担了吗?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除非:(1)法院认定承揽关系不成立,虽然合同上写的承揽关系;(2)主人有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

第二,尽量不提供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工具或材料,由承揽方自带作业的工具和相关的辅料,这样,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如果主人请工人在家吃饭、住宿,还提供安装、修理的工具等,可能会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自己的责任就不一样了;

第三,在选任(选择)工人时,需要考察他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减少工作可能对他的伤害,同时也能防范自己的法律风险。在工人做事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注意工人施工的风险,不能瞎指挥,提出过高的要求;

第四,对于危险系数很高的作业,比如农村请人上房翻瓦片、修屋顶、安装空调、高空作业等,应尽量协商由一方购买意外险,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后自己可能承受高额的赔偿金。

忽然想起一个小插曲。之前,有个网友看了我写的另一篇防范法律风险的文章,留言道“你们律师就希望别人有诉讼”,我觉得挺可笑。你不希望自己生病,你就不会生病了吗,就不需要去医院了吗?法律风险也一样,大家都想避免,但很多时候不能如愿,只能尽量防范。

请人做事也一样,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能少。对此,您有什么看法?请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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