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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22:21:49
女高中生勒索80万粉丝“大V”55万现金?现在的年轻人厉害了

如今网络上不少“网红”、“大V”吸引了大批粉丝,凭借其宣传和带货能力,这些账号也价值不菲。

毕竟9012年

谁还没关注几个大V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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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闹出的案子

就跟大V有关

(以下人物均为化名)小晴是一个90后小姐姐,靠着机智的商业头脑,在微博上发布产品评测积累了80万粉丝,靠着销售护肤品和瘦身产品年入百万,妥妥的带货达人一枚。

某天,小晴突然收到微博提示消息,说她的密码被改了。自己并未登陆微博,察觉到不对的小晴赶紧登录微博,发现原来的密码果真登不上了。随后系统又提示微博绑定的手机号也改了,已经不是她本人的手机号码了。

“这下完了,微博被盗了!”小晴心想,正当她着急时,微信上收到了一条消息。“55万人民币要回微博号,30分钟内打款,否则彻底注销账号。”

这下小晴更慌了,如果自己的微博账号真的被注销了,80万粉丝瞬间没了,那她的一切生意就要归零重来。于是,她马上报了警。

通过小晴提供的收款账号等信息,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居然是一个内向的高中女生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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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女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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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作案动机是小赵通过小晴的微博,看到其在微博上不时晒出豪车、奢侈品,内心觉得很受刺激,凭什么这个小姐姐能这么有钱?在心里不平衡下,想起了歪点子。

因为微博信息都是公开的,小赵便通过新浪微博密码找回的方式,顺利登录了小晴的账号。拿到小晴的微博账号之后,小赵就以注销账号相威胁,狮子大开口,要求对方打款55万赎回账号。好在最后有惊无险,小晴及时报警并联系新浪微博官方找回了账号。

小赵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张家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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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孩子

学啥不好

非要搞事情……

看看

摊上事了吧

真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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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一、敲诈勒索和诈骗怎么区分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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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

二、敲诈勒索与招摇撞骗如何区分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无论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都该被谴责。那些为了自己一己之私,而做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事情。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综合整理自 扬子晚报 华律网 找法网

编辑 王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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