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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必须找律师嘛,民告官理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9:32:09

提起“民告官”,大家第一时间想到什么?是古代的“拦轿伸冤”,还是前些年的“秋菊打官司”?毫无疑问,无论想到上述哪一种情形,都会令人对“民告官”心生畏惧,这都是因为对“民告官”认识不清导致的。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我国“民告官”不但“能行”而且“能赢”,今天陈律师跟大家一起正确认识“民告官”。

陈律师教你民告官(一)正确认识“民告官”

“民告官”的由来

从本质上看,“民告官”是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针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其一是行政复议,其二是行政诉讼,其三是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相当于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评理,行政诉讼就是俗称的“民告官”,行政赔偿就是行政机关因履职不当等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国家之所以设立行政诉讼制度,是为了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遇到有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相对效率更高,但由于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也可能存在“官官相护”的问题,因此设置行政诉讼制度就很有必要,由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来审理和判决行政纠纷。


什么是“民告官”?

如前文所言,“民告官”就是行政诉讼,是国家针对公权力控制所设计的三项救济途径之一。为了保障民告官能顺利实施、有法可依,国家专门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作出裁决,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我国三大诉讼。行政诉讼不仅要解决社会纠纷和提供权利救济,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陈律师教你民告官(一)正确认识“民告官”

“民告官”的诉讼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条件,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要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5.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

“民告官”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对象。比如交警向司机开罚单,开罚单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是司机,司机可以作为原告。

“民告官”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不过,现实中有的人会先进行“行政复议“,如果是经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陈律师教你民告官(一)正确认识“民告官”

“民告官”的注意事项

1.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针对具体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2. 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对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 注意行政起诉期限

行政起诉期限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诉法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另外,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

4. 管辖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从级别管辖来看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还有一些管辖例外情形,因篇幅限制不详细列出,可咨询交流。

作者简历: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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