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律师日常朋友圈,找律师日常朋友圈文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19:24:29
华商说法 认为婚纱照被「拍胖」,杭州一女士在朋友圈骂影楼 我的朋友圈我做主?公然辱骂他人或涉嫌违法

女子婚纱照被“拍胖”,朋友圈骂影楼被判道歉。朋友圈到底是不是“私人空间”?微信好友和传统意义上的朋友有何区别?多位律师提醒:朋友圈发言要小心,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或负刑责。

>>案情回顾

朋友圈里骂影楼被起诉 法院调解:道歉

近日,杭州临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今年3月份,王女士花了3899元在临安一家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因为对婚纱照的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加上微信里和影楼老板又沟通不畅,王女士一气之下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让众亲友见证她的气愤。

影楼认为王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王女士删文道歉,但王女士没同意。影楼于是诉至临安法院,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权,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支出等损失。

王女士表示,影楼的婚纱照把她“拍胖”了,照片上看起来像有150斤。关键她认为影楼收到全款后服务态度起了变化,在自己表示对照片不满意后老板一直未现身处理,对她提出的退款要求也置之不理。王女士打电话投诉,影楼老板却在调解时缺席。此外,王女士认为婚纱照的纠纷影响了自己的婚期,影楼起诉她属于倒打一耙。

影楼觉得自己整个拍摄过程服务到位,已经为王女士提供了“一对一”的服务,这个服务本来是在万元级别的摄影套餐里才享有的。王女士提出对照片不满意后,影楼也表示愿意为她重拍两组,但王女士提出除非更换摄影师,否则拒绝重拍坚持要退款。有关部门调解时,恰好遇到老板“黄码”了无法前往,王女士坚持不听解释并在朋友圈发布不实的辱骂言论,还拒绝删除。王女士的行为给影楼和老板本人的社会观感带来了负面影响。

法庭查明,王女士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并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女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影楼老板见王女士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律师说法

朋友圈不是日记本

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认为,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流工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一定要客观、慎重。本案中,王女士的不当言论在朋友圈发布后引发关注,损害了他人名誉,客观上降低了该影楼及老板的社会评价,在发现后还拒绝删除,引发名誉权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另外,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不是日记本,遇到纠纷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真正解决问题。”王国元说。

微信好友已远超越“朋友”范畴

朋友圈的“涟漪效应”更加明显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微信朋友圈虽被定位于特定好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但随着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广为大家使用,微信好友已远超越传统意义上朋友的范畴,成为社会主体间相互沟通、交流的公共平台,同时朋友圈分享者与浏览者共同的好友能够同时看到分享和共同朋友间的互动,并存在转发的可能,朋友圈的“涟漪效应”更加明显。

在此情况下,朋友圈不再是个人的私人空间,网络用户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时,应树立文明交往风尚,不散布有损他人名誉和隐私的言论、照片等信息,避免产生纠纷。

朋友圈属于公共传播

公然辱骂他人涉嫌违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在朋友圈公然辱骂他人涉嫌违法。

赵良善表示,在微信朋友圈里辱骂他人,能够引起不特定范围的传播,从而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使他人名誉受损,属于名誉侵权,轻则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重则违法者将面临治安处罚。

赵良善说,如对他人提供的服务或者言论有所不满,应选择合法手段维权,比如可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也可诉诸法院。如果对于某人存有不满情绪,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诉诸法院解决,而不能通过朋友圈、微博等辱骂他人。

赵良善指出,如遇他人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侮辱的,受害人应及时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删除或者赔礼道歉;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院;如情节严重的,可选择报警,由警方立案调查。 华商报记者 佘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