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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找律师要注意什么,罪犯保外就医怎么申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03:49:08

央视网消息(记者 阚纯裕 王静远):近日,媒体接连曝光两起“纸面服刑”案件。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呼和浩特男子王某,同样是犯下故意杀人罪,同样利用“保外就医”在监狱外度过了多年刑期,谁在帮助他们?谁钻了法律的空子?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

而《半月谈》杂志9月3日曝光的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更是凭借“保外就医”这一借口,还未进监狱便直接从看守所“重获自由”。

央视网记者注意到,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简称《执行办法》)实施期间。

根据《执行办法》规定,一项保外就医申请需要经过至少8道流程审核。首先要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鉴定结论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关病历档案。公安机关还要审查取保人的资格并出具意见,经由劳改局审批后将文件送达罪犯家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保外就医审核程序多达8道 谁在帮助罪犯逍遥“狱”外?

在已查明的王某“纸面服刑”7年案件中,正是所在监狱的副监狱长和狱医联合起来,多次为王某提供了病危证明。在医院诊断认为王某病情明显改善的情况下,狱医张满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并添加“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内容,使王某成功续保。

除王某违法保外就医案外,王全仁等人还涉及罪犯邹某、庄某的违法保外就医案。在三起案件中,罪犯的家人都通过宴请或提供财物等方式换取狱医们的“优待”。

最终,王全仁等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认为,最近媒体报道的内蒙古2起“纸面服刑”事件,之所以都通过“保外就医”这一方式,原因在于此前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不够科学、严谨,监狱掌握的权力太大。

1990年12月31日下发《执行办法》时,国家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比如第八条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栾金光律师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狱、劳改队、少管所部门基本可单独决定保外就医,权力太大,而且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只是“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即可,“也就是说对检察机关通知了事,没给监督权,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权力如此之大,不出事也怪”。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了暂予监外的相关规定,“保外就医”的程序更加严谨。

《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启动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栾金光律师称,现行的《规定》加大了对监狱、看守所权力的约束,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权,“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和检察院都进来了,以后保外就医的腐败案件就少了”,“法治程度由低到高发展,由《执行办法》到《规定》的演变,符合法治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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