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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嘉丰镇交通事故处理,沁水县黑恶势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1 12:36:06

导 读

备受市民关注的

路卫东等14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近日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

来 源:山西高院、平安沁水

编 辑:斯琦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原审被告人路卫东纠集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等人发展形成较稳定组织,并决策、指挥、管理该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原审被告人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李梅属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卫东、李鹏、郭阳、丁朋属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攫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另有四名原审被告人实施了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其他犯罪。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原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判处被告人路卫东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除一名被告人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二审予以改判外,原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罚综合考虑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因素,判罚适当,二审予以维持。

5月28日上午,山西晋城沁水县公安机关成功打掉的路卫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在沁水县法院一审宣判,路卫东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纠集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此前沁水警方在侦查时发现,路某东组织领导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在沁水县沁河流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经过深入侦查,沁水警方查明:自2013年以来,沁水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东纠集吸收王某波、晋某勇、潘某风、韩某旭、柴某军、张某东、丁某、于某冬等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在沁河流域两岸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路某东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波、晋某勇、潘某风、韩某旭、柴某军、李某为骨干,以柴某军、张某东、李某、潘某利、郭某、丁某为成员,组织管理严密、层级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形成了该组织成员必须服从路某东的领导、不能干私活、不准参与赌博、随时开机、随叫随到、成员吃住公司、有事请假、违法犯罪后统一口径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约。该组织人数众多、势力庞大、作恶多端,在沁水县城东一带具有较大影响。

用暴力手段强行索要赌债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路某东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马某豹合伙开设赌场,由路某东出资用于赌场运作,马某豹负责联系赌客。后路某东纠集王某波、潘某风、韩某旭、毋某等人先后在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李某燕家、杨某路家等多个地点以“敲锅”方式开设赌场,路某东负责赌场运营,王某波、潘某风、韩某旭负责放风、索要赌债,毋某负责“抽水”、“放胡”。又先后吸纳在赌场输钱借贷的张某苟、李某胜参与其中。为保障赌场的顺利进行,路某东专门购买了消防斧等工具用于护场,并指使王某波、潘某风、韩某旭采取上门逼债、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强行向马某豹、张某苟、柳某军、王某、卢某霞、李某索要赌债。开设赌场累计参赌人数15人,涉案赌资累计360000余元。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2013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路某东、毋某纠集王某波、韩某旭等10余人持消防斧、镐把在嘉峰村转盘与张某飞、贾某水、李某等10余人持械对殴,致多人受伤。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2014年4月至案发,路某东组织采用堵路阻挠施工的方式,在端氏镇、郑村镇山上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煤层气施工井队及搬家公司索要财物,涉案8起,涉案金额共计355500元。

沁水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二审宣判


2014年4月至案发,路某东安排组织成员晋某勇、王某波、张某东等人采用堵路阻拦的方式强揽工程建设,强迫煤层气施工井队及搬家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搬家和送套管等业务,之后再租赁车辆、机械施工,共涉案6起,强迫交易金额520000余元。

来源:太行日报

监制:刘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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