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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刚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8 13:31:44

一、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理应给与员工经济补偿的情形

(1)经工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联合会确定不可以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员工不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原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公司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是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一定裁减人员的。

二、经济补偿标准的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公司在上述五种情形下,能够消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书,并理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上班时间每满一年,发送给等同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较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除此之外,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公司另外还应发放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大病和不治之症的还应提升医疗补助费,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症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不给与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是被告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标准发生,劳动合同书即行停止,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员工经济补偿。

(2)劳动人民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用人公司。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录用条件,被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4)员工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5)员工严重失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单位导致巨大损失,被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除外情况: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员工经济补偿,只要是属国有企业职工与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团组织创建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及其集体所有制公司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仍应实行相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比如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除前,国有企业录用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停止劳务关系时,用人公司应计发员工至《规定》废除前参加工作时间的生活补助费,顶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分类搜索:失业补偿金与经济补偿能够同时获得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公司对符合规定的员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员工领取了失业补偿金而不付或乱扣经济补偿,失业险组织也不得以员工领取了经济补偿借口,不发或者减少发失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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