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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才叫立案,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9:06:11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才叫立案,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才叫立案,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怎么才叫立案,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
  •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 发生交通事故要走哪些流程?负什么法律责任?
  •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法律问答】

    我们先来看一个指导案例:

    (法【2014】327号,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三)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两被告人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行。


    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进行了修订。

    什么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也是上面案例涉及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在危险驾驶罪中,有两个基本的概念需要厘清,一是道路,一是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醉酒驾驶的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如果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认定为醉酒。

    三、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以下的适用范围为校车、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1、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

    2、严重超速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

    (3)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

    (4)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拐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赢惠普法: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那就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且,如果造成的事故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个范围之外,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非均认定为法定刑升格情节,其在特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入罪要件,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在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前提下,“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认定为法定刑升格要件;在行为人符合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定罪必备要件,此时其应认定为入罪要件。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范围。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发生交通事故要走哪些流程?负什么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家户户都有一辆车已经是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我们要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轻的就是造成伤害,重的就是造成人死亡,所以我们还是要小心驾驶才行,但是发生交通事故该走的流程还是要走的,该负的责任也是要负的,那发生交通事故要走哪些流程?负什么法律责任?

      1.报警

      第一次报警非常重要,可以帮助确定事故现场,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且并不排除犯罪人喝酒。

      2.等候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区别双方责任的最有力证据,法院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予以普遍认可。

      除了具体的保险单位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也将双方的责任分开,分为三种情况: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刑事责任

      若造成严重伤亡,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㈡死亡人数超过三人,负有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车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完善或安全机件失效的机动车;

      (四)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驾驶的;

      (五)驾车严重超载;

      发生交通事故要走哪些流程?负什么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现在有车虽然很方便,但是为了大家都能身体健康,家庭幸福,还是小心驾驶,同事不要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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