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各位普及一下交通肇事适用于法律,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泪泪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8 10:30:32

法理是可以说清的,而且只要可以说清,明白道理的人就会更多!

问题一:在本案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和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到底有没有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听起来是个很重的罪名,但其实就判罚来说却远不是这样!《刑法》第233条是这么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本案中驾车老师的情况会不会定为情节恶劣呢?当然不会!我们不能因为他是老师的身份和被害者是学生这两点就认定性质恶劣,这个于法无据。而且这个案件中,驾车司机的情况属于疏忽大意缺乏经验是很明显的,如果后期驾车老师愿意积极赔偿,重判的可能性非常低!

司法

说完这个我们回过头再来看看交通肇事罪是什么样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条法规后来又出来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第一款是这么规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所以事实还是很清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中关于致人死亡的部分,两者之间并没有差距,这种情况在法学上归于竞合,内容非常复杂这里就不赘述了!我这里倒是要对于驾车老师的身份说一下我的看法:我反对因为驾车老师的教师身份进行重判,这个重判于法无据,无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根本都在于非故意,就这点来说,这个案件的性质就是意外,本身不存在故意和恶意的行为被严惩不是司法应有的精神,法律的惩罚只应该针对驾车老师当时的疏忽大意而非他的身份!

公平

问题二:这个案件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吗?

学校内部道路到底算不算道路?这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面对这样的疑问,我们还是要从法理上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管辖范围是这么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清华校车

然而这一点还不够,我们还是要考量这些校内道路的公用性!通过了解我们可以发现,事发的这所学校,既建有地下停车场,地面也可以停车!另外根据知情人的透露,这所学校平时不但教职工可以开车进出,有时候接送孩子的家长也是可以进出的!在这两个客观情况加持下,驾车进出这所学校的公用性也一样可以站住脚了,所以就这两点来说,将学校的道路认定为道路,并不存在司法上的难以认定!

接送子女

只要解释清楚道路的概念,那整个事件就很清晰了。因为司法关于交通事故的概念是这样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大家不妨看看,几个要件完全具备:车辆、道路上、过错或意外、人身伤亡……以本案的情况,不被认定交通事故才真的是太难了!

交通事故

文章的最后,说些法理以外的事情。人生巨变,在今天的中国,莫过于丧子(女)之痛!因为一个个都是独苗,一个个都倾注了父母全部的爱!我以前一直以为伍子胥一夜白头是演义小说,后来亲眼见过一位老父亲痛失爱子,真的是一夜白头,这样表面的凄楚我作为旁观者都不忍直视,老父亲自己内心的悲痛我都不敢去想!所以建议大家对于被害人家属现在的一些过激行为还是宽容一些,毕竟有些悲痛还是发泄出来更好!

一家之言,难以概全,抛砖引玉而已,希望大家多多留言讨论!本文插图来自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果因为版权问题需要删除原图,请第一时间通过私信联系本人,我也将尽力配合一切维护原作者版权的行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