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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3反4(两车先后撞一人致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4:18:09

交通肇事罪判3反4(两车先后撞一人致死)

【案情】杨某驾驶轿车在国道行驶,因疏于观察将正在过马路的王某撞倒,杨某见王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跑。3分钟后,张某驾车从王某身上碾过,张某下车发现王某后,立刻报警求救,急救人员经检查确认王某已经死亡,因两次事故间隔过短,无法确定王某的具体死亡时间。本案中,杨某和张某二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疏于观察,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交通肇事后,未对被害人王某予以施救,反而驾车离去,将王某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致使王某被后车碾压,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被害人在被杨某撞倒后即死亡,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本案中,杨某驾驶轿车以时速50至60千米行驶,即使没有后车张某的碾压行为,王某也极有可能死亡。即使王某此时没有死亡,杨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将倒在地上没有自救能力的被害人王某遗留在视线严重不足、车流量较大的公路上,其被后面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大,对于这一点杨某也是应当可以预见的,张某的介入也无法形成对杨某的先前行为和被害人死亡后果的阻断,故杨某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能够形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两次交通事故间隔极短,无法准确认定王某何时死亡,需要根据刑法逻辑来推定王某的死亡时间。如果王某在被张某碾压后才死亡,则杨某独自驾车逃逸,致王某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并导致其被张某碾压致死,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如果王某在被杨某撞倒后即刻死亡,则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采取谦抑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推定杨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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