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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讯息:交通肇事私了撤案后,讨薪遭殴打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8:01:12


陕西省的朱先生经朋友介绍,在丹凤县利源肉鸡养殖合作社一干就是两年。按理说,这工资应该是月月发放,可朱先生上班两年,却从未足额领过工资,心有不满的朱先生就向朋友抱怨。

法理分析:拖欠工资,以违反劳动法,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朋友知道朱先生的事情,遂去找老板陈某兴替其打抱不平,却不想钱没要打,朋友被陈某兴打倒在地,朱先生无奈之下报警求助。

警方最终经过调解,由陈某兴结算工资56000元了事。事情到这里或许就是皆大欢喜的结果,虽然朋友挨了顿打,但好在工资拿到了手。

法理分析:无故殴打打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是否得当

可令朱先生没想到的是,陈某兴在警方走后,当即告知自己被开除,憨厚老实的朱先生并没有主张劳动者权益,遂准备收拾东西离开。

法理分析: 违规开除员工,是否可以申请赔偿金

可令朱先生意外的是,陈某兴和陈某玲姐弟两,再次对其一家3口进行殴打,其中还包括自己12岁的儿子,被殴打的朱先生直接昏迷不醒,住进了单凤县医院,后经医生建议,又转院去商洛市中心医院。

事后,在警方的协调下,陈某兴打算赔偿10万元,私了此事,朱先生出于同情签订了私了协议,但是朱先生却拒绝签署派出所提供的撤案案件协议。

法理分析:昏迷住院,是否进行伤情鉴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不可撤案

索要工资,却被无故殴打,事后老板竟然赔偿10万,打算私了此事,有钱不可肆意妄为,触犯法律,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

拖欠工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近些年,频繁曝出因索要工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锒铛入狱的案例,如何合理合法的索要老板拖欠工资,则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关键点,其一,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采用物品代替,之前就曾曝出,保险公司、银行等销售单位,因员工业绩未完成,直接发放实物来代替工资,已经触犯劳动法。

其二,工资必须按月发放,用人单位不能自创规定,3个月发一次,5个月发一回,当然年终奖等奖金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应当责令老板在限定时间内支付劳动报酬。

若用人单位仍未在限期内支付工资,则员工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殴打他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可以调解

本案中的第一个阶段,陈某兴无故殴打朱先生朋友,已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故殴打他人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是否意味着殴打他人就不可以进行调解呢?

其实不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因此,在本案第一个阶段,朱先生的朋友被陈某兴殴打,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并无不当。

违规开除员工,是否可以申请赔偿金

报警索要工资,却被无故开除,老板手中虽有权利,却不可滥用权利随意开除员工。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的朱先生,只是通过合法途径讨要工资,并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老板开除朱先生实属违法在先。

故朱先生完全可以提出索要经济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朱先生工作了二年,那么其最终可以得到的经济赔偿金计算方法是,2×1×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殴打昏迷住院,情节严重,不可花钱了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确实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后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但本案中,朱先生被殴打不省人事,甚至还要转去市级医院,明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已经不能进行调解,又怎么能花10万元了事。

甚至,如果朱先生的伤情鉴定在轻伤以上,则陈某兴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当事人和解,也不能随意撤案,如果允许当事人自己撤案,则会出现大量的花钱买凶现象,于情于法都不合理。

本案中的派出所民警,未对朱先生进行伤情鉴定,就请朱先生签署撤案协议书,明显不当。有人可能认为朱先生不撤案却接受10万元赔偿,有失偏驳,其实并非如此。10万块钱只是民事上的赔偿,怎么能牵扯到刑事呢?并不是说,你赔了钱,就不要接受处罚。

此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疑点,殴打朱先生的还有陈某玲,为何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中,只有陈某兴一人呢?陈某兴、陈某玲二人共同殴打他人,应当共同接受处罚;如果最终伤情鉴定出来,朱先生在轻伤以上,则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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