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皋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2019年11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岚皋县公安局罚款1200,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岚皋县城**小区家中独自饮酒,酒后其驾驶陕G*****号轻型栏板货车到岚皋县城,当其行至岚皋县城城市新洲小区门前时,与道路右侧路边停放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陕G*****号及陕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机动车逃离现场。二轮摩托车车主李某某发现自己车辆被撞后报警,侦查机关调取事故现场监控锁定肇事车辆。2020年10月10日09时50分许,侦查机关将陕G5853G号轻型栏板货车及车主陈某某找到,通过对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即将其带到岚皋县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后经安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被撞车辆全部送检维修并支付全部维修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婷婷
2021年3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2张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频监控);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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