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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交通肇事后人离开了,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梦爵师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7:01:47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法律责任。司法实务中行为人肇事后借故离开现场,是否一律认定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案例

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虽以借钱为由离开医院,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刘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虽为借钱而离开医院,但被害人家属仍能与其保持联络,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案例

案号:(2016)京03刑终527号

评析

本案中检法之间分歧的核心点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法院则认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排除了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证明其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规定。这一规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逃离了事故现场,二者须同时具备,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要求,故宣告被告人无罪。

关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理解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及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两个方面,即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从认知角度,行为人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自己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意志角度,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有义务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和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肇事者均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有的肇事者肇事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正因如此,《交通肇事解释》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作为入罪的情节之一,并降低了事故后果的门槛,旨在以刑事处罚约束肇事者肇事后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和配合处理。

在适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一规定时,不能仅以行为人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客观归罪,应当严格考察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实践中,大多数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一些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怕被对方家属或现场群众围攻等。不同的主观意图反映出行为人不同的悔罪心理,体现了不同的恶性程度,需要给予的处罚种类及大小也应有所区别。

鉴于此,《交通肇事解释》将作为入罪情节的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离开医院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一,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其在离开医院的时候让其母亲在医院看护被害人。其二,被告人称其离开医院系为了借钱,在案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在离开医院后向多人筹措了钱款,并于当日为伤者交付了6万元的费用,且被告人在被害人进行开颅手术时亦到医院进行探望。其三,在被告人投案之前,被害人的家属与被告人之间能够保持畅通的联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身份完全掌握,被告人亦确系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离开医院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需要说明的是,虽现有证人证明被告人系酒后驾车,但仅系单方证言,且系传闻证据,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亦没有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印证。而且,不能以被告人系酒后驾车来推定被告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也不能依据《交通肇事解释》第2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裁判规则

1.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陶明华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肇事者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离开肇事现场的不成立肇事逃逸——游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从肇事者的行为表现看,肇事者离开肇事现场并非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提出的怕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可以成立,不成立肇事逃逸。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但之后投案自首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行为——王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挨打而驾车离开现场,离开现场后找到车主汇报了情况,随后又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王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方面无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应对其认定为“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应构成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的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4.交通肇事后立即将被害人送去救治,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心德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在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05)桐刑初字第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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