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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交通肇事移送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赫向阳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6:42:10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严嘉豪 管竞

5月5日,有网友在某论坛发帖,实名举报"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之子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5月10日,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情况通报。

通报称,针对近日网络流传的"广宁县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帖文,广宁县相关部门经核查,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通报发出后,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被害人程某群的家人,被害人姐姐陈敏菁称这份通报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他们也对声明中提到的部分细节进行了回应。

被害人丈夫为何签署谅解书?

被害人丈夫在当地金融系统供职,对于声明中提到的谅解书,其称当时是因一笔24万的垫支费用,肇事者家属与他取得联系,希望能签署谅解书。

据被害人丈夫回忆,2019年9月21日,他被邀请前往广宁县交警大队签署谅解书。在签署谅解书的现场,除了他和家人以外,还有肇事者母亲、广宁县交警大队负责人等6人。

谈判过程中,肇事者家属口头承诺称,如果被害人丈夫签署谅解书,他们不仅会归还被害人丈夫之前在医治过程中垫付的24万医疗费用,还会"积极配合"被害人的后续治疗。

"我先签好谅解书,他才去银行划账",被害人丈夫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图说:被害人程海群生前是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生。家属供图)

但被害人丈夫说,之后肇事者家属并未如口头承诺般配合被害人程某群的后续治疗。

据他介绍,肇事者家属在事发后通过现金赔付、银行转账及向被害人丈夫转账等形式共计赔付了70余万医疗费用,但最近两次的治疗费用并未给到。被害人丈夫称自己还为妻子垫付了二三十万的医疗费用。

被害人丈夫说,之后应该还会针对妻子被害一案发起民事诉讼。

不认可谅解书,被害人签名申诉

针对这份谅解书,被害人姐姐陈敏菁对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被害人在2019年12月出具了一份申诉书,表示不认可丈夫出具的谅解书。据陈敏菁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展示的申诉书显示,申诉书上除了被害人程某群自己的签名,还有其儿子梁钊辉的签名。

申诉书中,程某群表示其丈夫是为了收回此前垫支的费用用于其继续治疗,才被迫开出谅解书。其作为当事人,对丈夫开出谅解书一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开出任何委托。

程某群儿子梁钊辉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核实了这一情况。他补充说道:2019年12月他和母亲在收到广宁检察院的"不起诉确认书"后,才得知了关于谅解书的情况,"我母亲当时是清醒的,但是心情不好。我爸不想因为钱的事情让她心烦,所以就没有向我母亲说。"

梁钊辉和母亲随即于2019年12月6日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包含申诉书在内的相关材料。梁钊辉对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由于申诉书是与其他注明了日期的材料一并提交,因此当时他们并未在申诉书上注明具体日期。

根据被害人姐姐陈敏菁提供的电话,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试图联系广宁县交警大队负责人,想就陈某群申诉书中反映的内容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该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时间线

2019年1月11日,肇事者梁某勇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

2019年9月21日,被害人丈夫被邀请前往广宁县交警大队签署谅解书。

2019年12月6日,被害人及其儿子向当地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表示不认可丈夫出具的谅解书。

2020年5月3日,被害人因白血病恶化去世。

2020年5月10日,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该案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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