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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资讯:交通肇事辩护代理词,交通肇事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爷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5:51:04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博,男,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博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XX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唐某博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重庆市巴南区XX路XX镇往XX镇方向行驶。

当行驶至XX镇神州加油站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博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置。

经认定,被告人唐某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博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唐某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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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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