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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交通肇事罪缓刑开除,官员 醉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嘿小二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3:14:39

资料图

备受争议的“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案日前有了新进展,陇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再审进行公开宣判,法院综合考虑了毛志尧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从免刑到缓刑,看上去似乎一字之差,对公众观感而言,当事人领受的最直接后果似乎相差无几,依然人身未受羁押,但其实具体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红线之一(已在职的则面临开除)。而缓刑与免刑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法定刑罚,后者属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二者最直接的差异在于对涉事官员公职身份的实际影响。免刑对公职人员而言,可能不会丢掉公职,但也必须接受相关处罚。

本案中,毛志尧醉驾免刑的事经网友“发掘”而发酵,只是当地官方在免刑判决生效近一年后,按规定配套程序给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时触发了“舆情”。因一审免刑而备受质疑的官员醉驾致死案,再审缓刑的结果是否依然有不同意见尚不可知,毕竟公众眼中的量刑正义标准会加入颇多朴素的案例比较。但客观来说,此番再审所披露出的司法说理已相对详尽和完备,而司法当有能力直面判决做出后的各种外界评价。

毋庸讳言,官员醉驾致死环卫工案从司法案件发酵为公共事件,本案承办检察官(事后被责令检讨和整改)在一审免刑判决做出后的个别“不当言论”,显然起到了舆情催化剂的作用。“如果判刑,丢工作会对他的生活造成影响”,似乎带着些人情味但却并不专业的“免刑”理由陈述,客观上加重了公众对被告人公职人员身份影响司法的猜测和质疑。

本案的一审和再审法院均为陇西县法院,不排除此番再审过程中的各种从轻、减轻和缓刑理由亦曾是此前免予刑事处罚的考量因素。毕竟司法裁量中的量刑考虑更多是对具体犯罪事实、证据的权衡,即便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具体刑罚也只能是以基准刑为标尺给出刑期增减百分比,个案的量刑终究还是具体而复杂的司法判断。

今年2月,甘肃省检在经过阅卷审查和对案件事实、证据、具体情节及判决的研判后,对案件给出“刑事处罚明显过轻”的判断。一审和再审判断在罪与非罪上没有差别,只是因具体量刑问题引发公众焦虑,事实上都免予羁押的结果得到的法律界评价却有不小差异。

无论是多少具体个案因素的综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司法对具体案件的裁量、权衡自始至终都应当是从案件事实、证据出发的独立专业判断。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案一审结果引发热议时检方“为被告人保工作”的说法,如果在提起公诉时曾作为检方量刑建议被提出,可能也是一种对专业司法判断的不当干扰。

法律公正的可贵之处,在于就事论事。个案的司法裁量,本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审查证据和事实,进而基于专业判断去定罪量刑,而对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具体社会身份不应当有过多法外考虑。无论是对诉讼各方强弱的过分渲染和先入为主判断,还是基于“公职共同体”产生的某种庇护或同情心理,都可能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被人为代入的法外因素——权力干扰可能只是干扰的一种,相对封闭的县域政治土壤、熟人社会的人情世故等等也在事实上让具体司法的判断面临考验。

对作为公职人员的案件当事人,导致前后量刑实际影响(是否保得住公职)差异的那一点关键性因素究竟是什么?仅仅只是办案人员专业素养的欠缺、司法权衡的差池,还是复杂县域环境对具体司法的干扰?这是再审结果出来后需要进一步深究和追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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