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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交通肇事罪过失共犯,共享汽车最优调度与定价策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08:48:38

共享汽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屡有发生。租赁平台该不该担责?用户驾车前需注意哪些事项?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开共享汽车引发的相关案例。为提示相关企业和共享汽车使用人,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选取近三年发生的33件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调研。

↑北京二中院通报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调研中,二中院法官发现,共享汽车用户多为年轻群体,其中不乏在校学生,该类人群往往驾驶经验不足且没有经济基础,通过正确渠道理性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欠缺。同时,共享汽车具有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交管部门不便监管,这也导致部分租赁人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责任。

为此,法官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肇事后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其不仅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可能因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90后学生开共享汽车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90后学生卢某驾驶共享汽车出行时,撞到王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这起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事发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

卢某取得驾照不满一年,准驾车型为C1,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乐某公司。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有保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然而,商业保险公司抗辩称,卢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其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基于租赁关系驾驶肇事车辆,因其驾车违规操作和肇事逃逸的过错行为,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商业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图:共享汽车 图据IC Photo

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乐某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存在过错,受害人王某请求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常常涉及车辆保险额度和免责条款问题,车辆保险额度作为标的车辆的基本信息,一般会在分时租赁协议中列明,当保险额度能覆盖损害赔偿数额时,当事人对该条款一般无争议;但当保险额度不足时,关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谁担责、租赁平台是否因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担责等问题较易引发争议。

“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的话,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陈广辉说,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有: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

转借车辆存过错

出借人与驾驶人同担责

共享汽车非私家车,朋友间随意转借不心疼。可一旦交通肇事,友情也会面临金钱的考验。

邹某在一款共享汽车APP上注册,并将车辆出借给万某使用。万某驾驶该车辆,遇叶某驾驶车辆,两车相撞均受损。

事后,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万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车上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及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作出万某负全责的事故责任认定。

↑资料图:共享汽车 图据IC Photo

在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为某共享汽车的用户,在承租车辆后未尽监管责任,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已饮酒的万某使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行为明显违法,邹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法院认为,邹某的行为与万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相结合,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万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70%的责任,邹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30%的责任。共享汽车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陈广辉法官说,实践中,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甚至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均有发生。

“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陈广辉提示,为维护自身利益及便于租赁平台管理,用户应尽量避免将车辆借与他人。即使要出借,也应对车辆是否有缺陷、借用人有无驾资格、是否饮酒、有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进行必要审查,以免因“好心”惹麻烦

未审核用户醉驾

平台有过错被判担责

2018年7月,丁某通过互联网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GF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并上传身份证、驾驶证,成功注册成为了“GF出行”会员。

当月21日,丁某在醉酒后,通过手机软件在“GF”平台租赁一辆小轿车,使用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这辆肇事车是宜宾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在“GF”互联网技术平台上对外出租。

在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宜宾某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共享汽车合作运营,共同对肇事车辆经营使用。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未对会员取车时候的准驾状态及现场提车进行严格把控,在丁某醉酒后,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未尽到严格审慎识别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

结合该案情况,法院判定,由上述二公司承担丁某应负责任中的20%。

陈广辉告诉记者,在调研的33起案件中,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其中,有5件案件认定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共享汽车运营方承担责任案件中,有40%判决认为车辆运营方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有60%判决以车辆运营方为该车运行利益享有人为由,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一般情况下,租赁平台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陈广辉说,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如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平台提供问题车出了事故

用户开车前未检查仍需担责

据介绍,目前针对共享汽车行业的政策,主要是2017年8月份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对租赁公司的监管,尚缺乏细化具体的行业规范,地方政府在法规条例上的跟进也稍显不足,加之技术条件所限,各大共享汽车公司对用户资格的审核标准参差不齐。

陈广辉说,大部分租赁平台基本是对本人驾照、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核,而对驾龄、驾照扣分情况、有无醉酒驾驶、实际驾驶人与注册人是否一致等事项的审查,不同租赁公司要求不一。

↑陈广辉法官介绍调研情况。

法官举例,如有租赁公司要求驾驶人驾龄需在6个月以上,有租赁公司要求驾照扣分应在12分之内,有公司甚至已开发出“人脸识别”技术,并在研发身份证的二次核验技术,以实现对驾驶人的动态监管。

“身份查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赁公司因未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屡屡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陈广辉提示,租赁平台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以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驾驶人身份的查验保持动态监控。

此外,二中院法官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应审慎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为租赁平台过错“埋单”。“用户在使用共享车辆前,负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义务,检查内容包括:制动系统、灯光、轮胎、仪表盘等。如车辆驾驶人未尽上述检查义务,即使租赁平台因提供不合格车辆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驾驶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陈广辉说。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北京报道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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